中新網11月17日電 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將正式實施。《瞭望》周刊刊載文章稱,公務員法是中國第一部屬于干部人事管理總章程性質的重要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公務員管理歷史上一個劃時代階段的到來。公務員法從五個方面集中而鮮明地體現了公務員制度的中國特色:
第一,體現在公務員隊伍的領導上。貫徹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這是中國公務員制度區別于西方國家公務員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公務員法把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體現在對公務員管理的各項制度規定之中,強調公務員的錄用制度、晉升制度要體現公開、平等、競爭、擇優這一黨的干部制度改革原則,體現“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四化”方針;強調公務員的考核制度要體現群眾公認、注重實績這一黨的干部選拔原則;強調公務員的懲戒制度要體現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這一黨的方針;強調公務員交流制度要體現黨的干部交流政策,等等。
第二,體現在公務員范圍的界定上。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中國公務員的范圍應當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民主黨派機關這七大機關的工作人員。這一界定,充分體現了中國現行政治制度的基本特點。
第三,體現在公務員隊伍的管理上。中國公務員制度的建立是對干部隊伍實行分類管理的結果,而公務員法又對公務員隊伍實行了更加細化的分類管理,堅持統一領導下的分類管理也是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的一個重要特色。公務員法把公務員職務劃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兩部分,把公務員職位劃分為綜合管理、專業技術和行政執法三個類別,把公務員任用劃分為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種方式,并規定了相應的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對公務員隊伍實行由組織部門和人事部門按照分工、共同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四,體現在公務員的來源上。公務員法在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的前提下,強化了公務員管理的公開、平等、競爭、擇優機制,把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和部分職位聘任等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改革措施用法律形式規范下來,這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制度完善和制度創新。特別是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在對公務員實行委任制的同時,對部分職位實行聘任制,這是公務員隊伍建設引入市場機制的進一步深化,有利于發揮聘任制能夠吸引多樣化人才和用人開放靈活的長處。
第五,體現在公務員的監督約束和激勵保障并重上。公務員法規定了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紀律,明確了公務員考核、懲戒、回避、辭退、定期轉任、離職后的從業限制,以及領導成員的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等方面的要求,體現了對公務員的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和嚴格監督。公務員法還進一步強化了公務員考核評價、職務級別晉升和工資、福利、保險等激勵保障功能,體現了對公務員的真正重視、真情關懷和真心愛護,體現了“用事業留人、用感情留人、用適當的待遇留人”,這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營造拴心留人、人在心在的工作環境,進一步調動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文章指出,特別是針對當前中國公務員隊伍工資水平總體偏低、工資制度不盡合理、收入分配秩序比較混亂等問題,強調要建立全國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實施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崗位津貼等津貼制度,以及實行國際通行的工資調查制度,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從而為公務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提供了保障。公務員法還明文規定,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工資。這些都是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在公務員隊伍建設和管理上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