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1日電 最新一期的《瞭望》刊文指出,由于法律、管理、保障、工作方法等各方面因素的綜合作用,目前中國“打黑除惡”工作面臨十個方面的困難:
一是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備,而且刑法對黑惡犯罪量刑過輕。
文章說,公安、檢察、法院對黑惡犯罪團伙案件的證據認定、案件定性等方面意見不一致,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處罰過寬,許多犯罪成員僅以個案予以認定,根本談不上從嚴從重打擊,客觀上助長了黑惡勢力的氣焰,影響了對黑惡犯罪的打擊力度。
此外,中國法律對證人的保護制度也不夠完善,保障措施不具體。
二是基層政權弱化和“保護傘”的存在為黑惡犯罪團伙提供了土壤。有的地方領導畏懼黑惡勢力,不敢抓,不敢管。有的甚至以結交“黑道”朋友為榮,成了黑惡勢力的后盾。
三是一些地方沒有落實領導責任制,特別是沒有真正落實打黑除惡責任倒查追究制度。
文章指出,有的領導思想麻痹,認為黑惡犯罪團伙在本地區未成氣候,社會治安情況良好;有的表現在對涉黑犯罪匯報不及時,對群眾來信來訪的線索查證不及時;有的領導不愿意觸及黑惡勢力問題,對一些案件就案論案,沒能深挖,造成了對戰機的貽誤。
四是取證困難。
文章認為,這是開展“打黑除惡”工作一個關鍵的技術問題。有的黑惡案件作案時間跨度比較長,受害人找不著,或是受害人本身違法,有的害怕報復,有的事不關己,不愿為警方提供證據和報警,致使犯罪的事實難以查清;或是收集不到相關的旁證。
如防城港韋進全涉黑案件,明知其作惡多端,最后因證據不足,打擊處理不了。欽州市黎平社涉黑案件,雖以刑法294條起訴,但因證據方面原因,最后只能以個案進行判決。
五是現行法律和體制對打黑民警的保護力度不夠,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警的打黑積極性。
有的辦案人員害怕得罪人,害怕丟烏紗帽,不愿也不敢同犯罪分子的形形色色的“關系網”做斗爭。廣西一位市公安局副局長建議,中央機關應對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各地的打黑民警進行一場梳理,看看他們現在的處境是好是壞,不能光掛了獎章就不理了。
六是基層公安工作任務繁重,有時多個專項行動同時開展,難免顧此失彼。
文章說,每年作為“打黑除惡”主力軍的刑偵部門都至少開展3種以上的專項行動,而行動時間又常常是在同一時期內,民警疲于奔命,加上警力嚴重不足,對很多刑事案件的偵辦有時只是三板斧,不能繼續深挖犯罪證據。
七是一些案件的在逃嫌犯,抓捕難,追捕未果,造成難以結案或難以對案件予以準確的定性,未能做到除惡務盡。
八是有的地方打黑隊伍缺少經驗,辦法不多,打擊水平不高。
文章分析,偵辦一個涉黑案件,辦案人員面對的不僅僅是一般的犯罪分子,還要頂著“保護傘”錯綜復雜的關系所帶來的重重壓力。打黑民警必須熟練運用法律、政策,要更加講策略、講謀略、講戰術。
九是人力、財力保障能力有待增強。
偵辦涉黑案件不同偵辦一般的刑事案件,涉黑案件具有隱蔽性、長期性等特點,此類案件的偵辦往往需要投入比普通刑事案件多許多倍的警力和財力。目前基層公安機關業務經費均由財政包干,辦案經費極為緊張,以致要偵辦涉黑案件需要領導下大決心。
廣東省清遠市偵辦以謝海清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各項辦案費用開支高達330多萬元。廣東省公安廳建議,從中央到地方公安機關都要增加編制,建立、健全打黑專業隊伍;同時各地設立“打黑除惡”專項經費并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十是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執法協作有待加強,以求形成打擊合力。
公檢法對涉黑案件的界定各存看法,對犯罪證據的要求標準不一。公安機關與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沒有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圍態勢。
比如工商、稅務、銀行、交通、運輸、文化等職能部門對經營者、市場、車輛、娛樂場所等進行管理時,各自為政,客觀上給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了生存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