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8日電 據法制日報報道,旨在促進行政首長認真履職的《成都市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已正式出臺,其中提出,22種情形要問責行政首長。該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該辦法規定,成都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及區(市)縣政府的行政首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市政府要對其進行問責。問責有6種可單獨或合并采用的方式:告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公開道歉、通報批評、扣發獎金、調整工作崗位或建議調整工作崗位、免職或建議免職。
據了解,這是該市在去年出臺《國家公務員行政過錯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國家公務員行政效能投訴和告誡暫行辦法》,全面規范全市行政人員履職行為的基礎上,突出行政首長這一關鍵點,從而在規范行政行為上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制度體系。
辦法具體列舉了執行不力、決策失當、效能低下、違法行政、濫用職權、監管不力等方面共計22種應當問責的情形,基本涵蓋了比較典型的行政首長的主要履職行為。
比如決策方面,行政首長管轄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擅自作出決定,或者由集體作出錯誤決定的;未經規定的聽證、論證等程序,作出重大的、專業性較強的或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的;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或其他不良后果、影響的。
再如效能低下方面,行政首長管轄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在職責范圍內不予解決或解決不力的;在重大自然災害或安全責任事故、群體性事件等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發生時,未及時、有效處置的;因行政效能、服務質量低下,導致群眾反映強烈的;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辦理下級的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在依法行政方面,出現違法設定或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檢察或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的;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產權轉讓、土地劃撥和出讓、金融信貸等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在招商引資活動中,違規給予優惠條件不履行法定義務,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違規承諾或不履行應當履行的承諾事項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妨礙或非法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
同時,對所在領導班子的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連續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瞞報、謊報、遲報重要情況或數據的;工作紀律渙散、工作秩序混亂,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應當問責。除此之外,行政首長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情形的,也應當問責。(胡強 張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