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本質上是對不動產占有(不一定是所有)課征的財產稅。各國房地產保有稅的名稱不盡相同,有的稱“不動產稅”,如奧地利、波蘭、荷屬安的列斯;有的稱“財產稅”,如德國、美國、智利等;有的稱“地方稅”或“差餉”,如新西蘭、英國、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則直接稱“物業稅”。盡管名稱不同,但在很多國家都是地方主體稅種,是一個比較成熟的稅種。
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開征物業稅的目的是籌措地方財政收入,滿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即屬于財政型的物業稅;不過我國臺灣地區開征物業稅的目的則是想通過該稅種,提高不動產占有成本,從而促進不動產的流動和更有效的利用,提高不動產的供給量。總的來看,物業稅的設計存在一些特點。
稅基:分為對全部財產征稅(凈財產稅)和對特定財產征稅(土地稅、房屋稅)兩種情況。如丹麥對土地評估值課征土地稅,對建筑評估值課征勞務稅,對超過免征額以上的財富課征凈財富稅;俄羅斯則只對財產總價值課征財產稅。
計稅依據: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以財產估定價值或核定租金為計稅依據,如美國、丹麥、埃及、百慕大等;也有國家以資本凈值或重置費用為計稅依據的,如斯里蘭卡的凈財產稅,韓國對建筑物開征的財產稅以重置費用為依據;少數國家還以房地產面積為計稅依據,如波蘭、捷克、以色列等。
稅率:比例稅率運用比較廣泛,也有采納定額稅率和累進稅率的。捷克規定,不動產稅按不動產面積每年計征0.1克朗-10克朗/平方米,土地稅按土地面積每年計征0.1克朗-1克朗/平方米;法國的凈財富稅按每年1月1日凈財富值實行0.5%-1.5%超額累進稅率;韓國對土地和建筑物所征的稅是以財產價值為基礎按累進稅率0.3%-10%征收的,另附加20%的國防附加稅。稅率的確定,有的由中央制定,有的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的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而定。丹麥、法國和日本等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征收的各種稅率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額;荷蘭雖然對地方政府確定的稅率沒有總的限制,但法律要求業戶稅稅率不可超過用戶稅稅率的125%;以色列的空地財產稅稅率雖由地方確定,但要以中央政府的內務部頒布的指導原則為基礎進行年度通貨膨脹調整,內務部必須批準要征收的稅率。
起征點和減免稅:有些國家或地區對物業稅規定了起征點,低于起征點的財產不征稅。如澳大利亞的維多利亞州有五個價值種類,每升高一檔,稅率就相應增加,對低于14萬元的價值不征稅;日本規定,占有土地少于5000平方米或少于2000平方米時免征土地占用稅;在荷蘭,地方政府有權確定低于某一價值或面積的財產享受哪些免稅。對減免稅,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但有一些共同的免稅項目,如公共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等)、公共福利用建筑物(如圖書館、博物館、以及非營利性的醫院、養老院、孤兒院等)、外交使館等享受免稅。各國對農業用地也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稅。
征管:在征管上,大多數國家建立了嚴密的評估制度,隨著經濟的發展,運用計算機進行估價管理工作,已成為各國的一種發展趨勢。由于對房地產征稅一般都以其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評估業務在國外發展非常迅速,目前已形成了一套較完善的財產評估體系。如美國房地產評估師協會(SREA)成立于1935年,是北美最大的獨立性專業房地產評估師組織。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會所有有關土地專業的師級人員共有5.2萬余人,而英國的總人口約為5700萬人,這就是說在土地專業方面每千人就有1人為其提供服務。
(來源:市場報 作者:席衛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