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 災后救助
7.1.1 縣級民政部門每年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臺賬。
7.1.2 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濟工作方案。
7.1.4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7.1.5 災民救助全面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災民,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發放《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
7.1.6 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款下撥進度,確保冬令救濟資金在春節前發放到戶。
7.1.7 對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購糧的缺糧群眾,實施開倉借糧。
7.1.8 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7.1.9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政策、災歉減免,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7.2 恢復重建
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由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2.1 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后,縣級民政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臺賬。省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后10日內將全省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民政部。
7.2.2 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后,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查災情。
7.2.3 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全國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7.2.4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民政部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于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7.2.5 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
7.2.6 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
7.2.7 商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
7.2.8 衛生部門做好災后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群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實現大災之后無大疫。
7.2.9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企業,金融機構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并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干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作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為滿足我國環境與災害監測的需要,2003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準“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的立項。根據國家計劃,小衛星星座系統擬采用分步實施戰略:“十五”期間,采用“2+1”方案,即發射兩顆光學小衛星和一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初步實現對災害和環境進行監測的能力;“十一五”期間,實施“4+4”方案,即發射四顆光學小衛星和四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組成的星座,實現對我國及周邊國家、地區災害和環境的動態監測。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國際溝通與協作
按照國家外事紀律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國際間的自然災害救助交流,借鑒發達國家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
8.3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聯合表彰;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后,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后報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5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據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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