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火災撲救
4.1 分級響應
根據森林火災發展態勢,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調整撲火組織指揮機構的級別和相應的職責。一般情況,隨著災情的不斷加重,撲火組織指揮機構的級別也相應提高。森林火災的響應級別按由高到低分為三級。
4.1.1 Ⅰ級響應
當出現受害森林面積1000公頃以上,火場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嚴重威脅或燒毀城鎮、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國家支援的森林火災等四種火情之一時,國務院可根據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或國家林業局的請示,授權國家林業局局長組織協調指揮火災撲救工作。如出現特殊情況需要采取進一步措施時,國家林業局另行請示國務院。
4.1.2 Ⅱ級響應
當出現火場持續72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積300公頃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或者發生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國外大面積火場距我國界或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并對我境內森林構成較大威脅的火災等五種火情之一時,國家林業局立即進入緊急工作狀態,及時向國務院和有關支持保障部門報告(通報)情況,擬訂撲救方案,調動撲火力量,下達撲救任務,國家林業局工作組人員立即趕赴火場。
4.l.3 Ⅲ級響應
發現火情,當地森林防火部門立即組織撲救。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在火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24小時后火場沒有得到控制,市級撲火前線指揮部要組建到位;48小時后火場還沒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區支援撲救的火場,要建立省級撲火前線指揮部,進行規范化的調度和科學的組織指揮。
4.2 撲火指揮
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參加撲火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撲火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各級領導靠前指揮到位,隨著火情趨于嚴重,撲火前線指揮部的級別隨之提高,人員組成相應調整,但要堅持由上到下的逐級指揮體系。根據火場情況劃分戰區后,各項工作分指揮部按照總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可以全權負責本戰區的組織指揮。武警森林部隊在執行滅火任務時,內部設立相應級別的撲火指揮機構,在當地政府撲火前線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部隊的組織指揮工作。
4.3 撲火原則
4.3.1 在撲火過程中,首先要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撲火人員、居民點和重要設施的安全。
4.3.2 在撲火戰略上,尊重自然規律,采取“阻、打、清”相結合,做到快速出擊、科學撲火,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
4.3.3 在撲火戰術上,要采取整體圍控,各個殲滅;重兵撲救,徹底清除;阻隔為主,正面撲救為輔等多種方式和手段進行撲救,減少森林資源損失。
4.3.4 在撲火力量使用上,堅持以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武警森林部隊等專業力量為主,其他經過訓練的或有組織的非專業力量為輔的原則。
4.3.5 在落實責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劃區包片的辦法,建立撲火、清理和看守火場的責任制。
4.4 應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當地森林防火通信網的基礎上,當地電信部門要建立火場應急通信系統,保障在緊急狀態下撲救森林火災時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國家林業局調派通信指揮車到火場提供應急通信輔助保障。
4.5 撲火安全
現場指揮員必須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駐地選擇和撲火作戰時,要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確保撲火人員的安全。
4.6 居民點及群眾安全防護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林區居民點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預先制訂緊急疏散方案,落實責任人,明確安全撤離路線。當居民點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要及時果斷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確保群眾生命安全。
4.7 醫療救護
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火災發生地政府要積極開展救治工作。傷員由當地醫療部門進行救治,必要時衛生部組織醫療專家協助進行救治;死難者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妥善處置。
4.8 撲火力量組織與動員
4.8.1 撲火力量的組成。撲救森林火災應以當地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武警森林部隊、駐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專業撲火力量為主,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干部及當地群眾等非專業力量參加撲救工作。
4.8.2 跨區增援機動力量的組成。如當地撲火力量不足時,根據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提出的申請,國家林業局撲火指揮部可調動其他省區的撲火隊伍實施跨區域支援撲火。原則上以武警森林部隊為主,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和軍隊為輔;就近增援為主,遠距離增援為輔;從低火險區調集為主,高火險區調集為輔。可視當時各地火險程度和火災發生情況,調整增援梯隊順序。
4.8.3 兵力及攜行裝備運輸。跨區增援撲火的兵力及攜行裝備的運輸以鐵路輸送方式為主,特殊情況請求民航部門支持實施空運。
4.9 火案查處
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負責指導當地森林公安機關進行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工作,未設森林公安機構的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案件查處工作。
4.10 信息發布
4.10.1 重、特大森林火災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0.2 重、特大森林火災和撲火動態等信息由國家林業局發布。
4.10.3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11 應急結束
重、特大森林火災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據實際情況,由國家林業局適時宣布結束應急期的工作,恢復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五·后期處置
5.1 火災評估
國家林業局根據飛機拍攝的火場照片和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上報的過火面積、森林受害面積,評估森林資源損失情況。
5.2 災民安置及災后重建
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災民安置和災后重建工作,確保受災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并重點保證基礎設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復重建。
5.3 工作總結
撲火工作結束后,要及時進行全面工作總結,重點是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國家林業局上報重、特大森林火災突發事件調查報告。
六·綜合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地應建立省、市、縣、林場與火場的森林防火通信網絡和火場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要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臺及互聯網等有機結合起來,發揮社會基礎通信設施的作用,為撲火工作提供通信與信息保障。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網站負責發布天氣形勢分析數據(氣象局提供)、衛星林火監測云圖、火場實況圖片圖象、電子地圖、火情調度等信息,為撲火指揮提供輔助決策信息支持。
6.2 后備力量保障
加強各級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在堅持重點武裝專業撲火力量的同時,也要重視后備撲火力量的準備,保證有足夠的撲火梯隊。各種撲火力量要在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組織指揮下,互相支援、積極配合、協同作戰。
6.3 撲火物資儲備保障
省、市、縣三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各自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任務,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和撲火裝備。國家林業局在重點林區設立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一定量的撲火機具、防護裝備、通信器材,用于各地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補給。
6.4 資金保障
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經費,按《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6.5 技術保障
各級氣象部門為撲火工作提供火場氣象服務,包括火場天氣實況、天氣預報、高火險警報、人工降雨等技術保障;林業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機構的森林防火專家提供滅火技術咨詢和現場指導。國家林業局防火辦建立森林防火專家信息庫,匯集各個領域能夠為森林防火提供技術支持的專家學者的全面信息,為撲火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6.6 培訓演練
6.6.1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有計劃地開展撲火指揮員和撲火隊員以及林區廣大干部職工、群眾的撲火指揮、撲火技戰術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加強實戰訓練和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對人民群眾普及避火安全常識。同時,對林區應急分隊配備必需的撲火機具,進行必要的撲火知識講座,以保證高素質的撲火后備力量。
6.6.2 為保證本預案的順利實施,國家林業局組織有關單位按照預案的內容開展培訓和演練。
七·附則
7.1 術語說明
本預案所稱“重、特大森林火災”是指出現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災:燃燒蔓延超過72小時沒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超過300公頃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威脅或燒毀林區居民地及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國外火場距我國界或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并對我境內森林構成較大威脅的火災。不是災后進行森林火災統計意義上的森林火災分類。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
本預案是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應急措施,預案實施后應組織評估并視情及時修訂。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對在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需追認烈士的,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由地方民政部門和部隊系統辦理;對火災肇事者的責任追究,由當地司法部門依法審理;對火災事故負有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依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規定執行。
7.4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據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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