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領導小組專家組對應急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省級人民政府應比照領導小組專家組的設置,建立相應的機構,對應急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市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地鐵安全保障技術的研究,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公眾信息交流
公眾信息交流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鐵企業負責,主要內容是城市地鐵安全運營及應急的基本常識和救助知識等。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制訂宣傳內容、方式等,并組織地鐵企業實施。
6.4.2 培訓
對所有參與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準備與響應的人員進行培訓。
6.4.3 演習
省級人民政府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每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習。城市(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習。
6.5 監督檢查
領導小組對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7 附則
7.1 名詞解釋
7.1.1 地鐵
本預案所稱地鐵是指承擔城市公共客運的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7.1.2 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
本預案所稱的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是指需要啟動本預案中規定的Ⅲ級以上應急響應的災難事故。
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類型主要包括:
(1)地鐵遭受火災、爆炸等事故災難;
(2)地鐵發生大面積停電;
(3)地鐵發生一條線路全線停運或兩條以上線路同時停運;
(4)地鐵車站內發生聚眾鬧事等突發事件;
(5)地鐵遭受臺風、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侵襲。
7.1.3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建設部根據國家應急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資源的變化情況,以及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出現的新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 獎勵
在地鐵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災難有功,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國家、集體財產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準備或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 責任追究
在地鐵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人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定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4 國際交流與合作
領導小組要積極建立與國際地鐵應急機構的聯系,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活動。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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