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急組織
根據《條例》的規定,我國的核應急實行三級應急組織體系,即國家核應急組織、核電廠所在省(區、市)(以下簡稱省)核應急組織和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急組織。
3.1 國家核應急組織
3.l.1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的成員單位包括18個部門,國防科工委為牽頭單位。
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組織、協調全國的核應急管理工作。
3.l.2 國家核事故應急辦公室
國家核事故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核應急辦)是全國核應急工作的行政管理機構,設在國防科工委。
3.1.3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聯絡員組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聯絡員組由各成員單位指派的人員組成。各單位指派的聯絡員應有替代人員,以確保聯絡員組的有效活動。
3.1.4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專家咨詢組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專家咨詢組由國內核工程、電力工程、核安全、輻射防護、環境保護、放射醫學、氣象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3.2 省核應急組織
核電廠所在省核應急組織包括省核應急委員會和省核應急辦公室,以及專家咨詢組和若干應急專業組。省核應急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和政府有關部門及軍隊等單位的領導組成。省核應急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一個部門,由若干專職人員組成。
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核應急工作。
3.3 核電廠營運單位(或核電基地)核應急組織
核電廠營運單位(或核電基地)核應急組織包括核電廠營運單位(或核電基地)應急指揮部和下設的應急辦公室(或處、科)及若干應急專業組。
4 應急準備
4. 1 國家核應急組織的應急準備
4.1.1 建設與維護國家核應急響應中心
滿足進行應急決策、指揮和作為國家核應急信息管理中心及對外核應急聯絡點的需要:
(1)接受、顯示和傳遞核電廠運行及事故信息;
(2)接受、傳遞省核應急組織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
(3)為核應急信息傳輸和進行國際通報提供條件;
(4)提供工作環境,保障應急指揮迅速、有效地實施。
4.1.2 通信保障
(1)建設國家核應急通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通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通信聯絡的需要。
(2)應急響應時在事故現場的通信需要,由核電廠所在省的核應急組織和核電廠營運單位負責保障。
(3)核電廠之外的其他核設施發生核事故以及其他輻射緊急情況時,盡可能利用國家和當地已建成的通信手段進行聯絡。
(4)應急響應通信能力不足時,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要求,采取臨時緊急措施加以解決。必要時,動用國家救災通信保障系統。
4.1.3 建立和保持必要的核應急技術支持體系
根據積極兼容原則,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應急技術支持中心或后援單位,如應急決策支持、輻射監測、醫療救治、氣象服務、核電廠運行評估等技術支持中心或后援單位,以形成國家核應急技術支持體系,保障國家的核應急響應能力。
4.1.4 應急支援力量與物資器材準備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分工,準備好各種必要的應急支援力量與物資器材,以保證應急響應時省核應急組織或核電廠營運單位提出緊急支援請求時,能及時調用,提供支援。其中包括:輻射監測支援、醫學應急支援、應急交通支援、氣象支援、工程搶險支援和應急物資器材準備。
4.1.5 應急培訓與演習
(1)培訓
應對所有參與核應急準備與響應的人員進行培訓和定期再培訓。
(2)演習
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4.1.6 公眾信息交流
公眾信息交流的對象應包括一般公眾和新聞界。在平時,進行交流的內容主要是核能以及核安全、輻射防護與核應急的基本概念與知識。
4. 2 核電廠所在省的核應急組織及核電廠營運單位的應急準備
核電廠所在省的核應急組織及核電廠營運單位的應急準備按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及各自經批準的應急預案進行。兩者的應急準備應為各自所需的應急響應能力提供保證,并應保證兩者應急響應的相互銜接和協調。
4. 3 應急準備資金的安排、使用與管理
國家、省及核電廠營運單位的應急準備應充分利用現有組織機構、人員、設施和設備,努力提高核應急準備資金的使用效益,并使核應急準備工作與有關發展規劃相結合。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