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附則
7. 1 術語解釋
7. l. 1 核設施
需要考慮核安全問題的規模生產、加工或操作放射性物質或易裂變材料的設施(包括其場地、建筑物和設備)。如鈾富集設施,鈾、钚加工與燃料生產、貯存及后處理設施,研究堆,核動力廠,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等。
7.1.2 核活動
任何研究、生產、提取、加工、處理、應用、搬運、貯存或處置放射性物質或核材料的活動,以及在陸上、水上或空中交通線上運輸放射性物質或核材料的活動,或任何其他轉移或使用放射性物質或核材料的活動。
7.1.3 核燃料循環
特指除核電廠和研究堆運行之外的與核能生產有關的所有活動,包括鈾或釷的采礦、選冶、富集與加工、核燃料制造、核燃料后處理、放射性廢物管理等各種活動,以及與上述各種活動有關的研究和開發活動。
7.1.4 核電廠
用一個或幾個動力反應堆發電或供熱的動力廠。
7.1.5 場區
具有確定的邊界,受營運單位有效控制的核設施所在區域。
7.1.6 場外
場區以外的區域。
7.1.7 核事故
核電廠或其他核設施中很少發生的嚴重偏離運行工況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可能或已經失去應有的控制,達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7. l. 8 應急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后果的狀態,有時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7. l. 9 應急預案(應急計劃)
一份經過審批的文件,它描述了文件的編制與實施單位的應急響應功能、組織、設施和設備,以及與外部應急組織間的協調和相互支持關系。該文件應有專門的執行程序加以補充。
7. 1. 10 應急準備
為應付核事故或輻射應急而進行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組織,準備必要的應急設施、設備與物資,以及進行人員培訓與演習等。
7. 1. 11 應急計劃區
為在核電廠發生事故時能及時有效地采取保護公眾的防護行動,事先在核電廠周圍建立的、制定有應急預案并做好應急準備的區域。
7. 1. 12 危險
一個表示與實際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照射有關的危害、損害或損傷的可能性和傷害后果等的多屬性量,它與諸如特定有害后果可能發生的概率及此類后果的大小和特性等量有關。
7. 1. 13 應急響應
為控制或減輕核事故或輻射應急狀態的后果而采取的緊急行動。
7. 1. 14 (應急)防護措施
應急狀態下為避免或減少工作人員和公眾可能接受的劑量而采取的保護措施,如隱蔽、撤離、服碘防護、通道控制、食物和飲水控制、去污,以及臨時避遷、永久再定居等。有時也稱為防護行動。
7. 1.15 隱蔽
指人員停留在或進入室內,關閉門窗及通風系統,以減少煙羽中放射性物質的吸入和外照射,并減少來自放射性沉積物的外照射。
7.1.16 撤離
指將人們由受影響地區緊急轉移,以避免或減少來自煙羽或高水平放射性沉積物引起的大劑量照射。該措施為短期措施,預期人們在預計的某一有限時間內可返回原住地。
7. 1. 17 服碘防護
當事故已經或可能導致釋放碘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情況下,將含有非放射性碘的化合物作為一種防護藥物分發給居民服用,以降低甲狀腺的受照劑量。
7. 1. 18 臨時避遷
指人們自受污染地區臨時遷出,以避免或減少地面放射性沉積物質照射的長期累積劑量,其返回原住地的時間或為幾個月至2年,或難以確切預計返回時間而暫不考慮返回。
7.1.19 永久再定居
指人們為避免或減少地面放射性沉積物質照射的長期累積劑量自受污染地區遷出,而又無法預計能否在可預見的將來返回原住地。
7. 1. 20 去污
利用物理或化學的方法去除或降低放射性污染。
7. 1. 21 干預水平
指針對核及輻射應急情況所制定的可防止劑量水平,當達到這種水平時應考慮采取相應的防護行動。
7. 1. 22 行動水平
指在核及輻射應急情況下,應考慮采取防護行動的劑量(率)水平或活度濃度水平。
7. 1. 23 (輻射)后果
指放射性物質釋放到環境中引起的結果或影響,用以度量的量是預計的或實際引起的劑量或劑量率。
7. 1. 24 應急(輻射)監測
在核及輻射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放射性污染情況和輻射水平而進行的輻射監測。
7. 1. 25 應急培訓
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對管理人員或專業人員進行的教學與訓練。
7. 1. 26 應急演習
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以分為單項演習(練習)、綜合演習和場內、場外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習。
7. 1. 27 輻射損傷
機體受電離輻射照射而產生的各種類型的某種程度的有害變化。
7. 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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