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國開征物業稅的基礎條件已經趨于成熟
陳淮表示,開征物業稅的條件分為技術條件和社會基礎條件兩部分。關于技術條件和社會條件的區別,可舉個例子來說明。利息稅本來也應當實行累進稅率才對。對存錢多的富人和存錢少的窮人實行差別稅率。這個道理大家都同意。但實行差別稅率需要金融系統全部聯網和完全實名制的技術條件。有這個技術條件,才能讓富人在多少個銀行開戶、開多少帳戶都逃不了稅。但現在我們的技術條件還達不到,就只能先暫實行比例稅率。比例稅率實際上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選擇。
物業稅涉及的社會利益關系非常復雜。怎么征、怎么管、怎么評估、采用什么樣的手段等需要完善的技術條件。現在看,我們還處于加快籌備的過程中。但開征物業稅最重要的基本條件,不是稅收部門的征管能力、征管手段,而是社會居民擁有私人資產不斷累積的能力。
陳淮表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富裕程度的提高,中國不僅已經走過了單純對收入征稅的階段,走到了對資產征稅的階段了;而且走到了不僅對流動性的金融資產征稅,還要對不動產征稅。從21世紀初以來,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和人們私人財富的進一步累積,不動產已經進入大多數家庭的資產構成。社會對房價高低反映強烈,恰好說明的是人們的私人財富累積已經進入到普遍擁有不動產的階段。與此相應,不僅調整社會公平需要有新的手段,而且開征物業稅的社會物質基礎也已經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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