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7日電 由中共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刊載文章稱, 中國對事業單位的改革是伴隨中國經濟體制的市場化而進行的。
文章指出,公益事業是社會發展的主要內容,公益機構是現代社會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認為,在公共物品中,除了事關國家安全、穩定或需要執法操作的,其它的都可由政府機關以外的機構來承擔具體事務。通常把這樣的機構稱作公益機構,也被稱作政府機關和企業以外的第三部門。
文章指出,自198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對公益事業體制及相關的事業單位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這些改革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舉措:改革事業單位的具體管理與運行方式;調整行政管理體制,把部分過去由政府承擔的事務交給市場;對相關事業單位實施企業化改革;在社會事業發展中引入民間和社會力量。
文章分析稱,改革初步厘清了中國各類組織的事權,形成了主要由事業單位舉辦公益事業的局面。但當時的改革對基本國情和公益事業的特點考慮不夠,改革的主要初衷并非為了改善公益服務而是為了減輕財政負擔,以致許多提供最基本公益服務的部門由于具有創收能力而被市場化;同時,由各部門分頭進行改革操作,缺乏統籌,導致許多領域出現取部門利益舍公共利益的現象。主要體現在:
一部分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產品和服務可以通過市場交易行為換取收入、且不具有社會公益性的非公益機構也被列為事業單位進行管理。此類機構利用與營利性市場主體完全不同的地位和特殊條件參與經營活動,造成了經濟與社會秩序的混亂;
另一方面,一些承擔社會公益職能,事實上不應市場化、企業化的機構卻被推向市場。這些機構在實施了企業化改制或企業化運行后,自然將營利視為主要目標,其本身應當具有的公益目標則大都被放棄,一些機構甚至還不惜采取損害社會公益目標的手段獲取自身經濟利益。最終結果是政府職能和國家目標受到嚴重影響。(蘇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