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6日電 日前,國務院通過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并將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說,國務院決定對農業生產取水征收水資源費,目的在于促進灌溉方式轉變、培養農民節約用水意識。
該負責人說,妥善處理農業生產直接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問題,關系到節約水資源和農民減負增收。考慮到農業生產取水量大(據水利部統計,2004年,全國農業生產取水3585.7億立方米,占當年總取水量的64.6%,其中農田灌溉取水3227.1億立方米,占農業生產取水量的90%)、用水模式粗放,不利于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國務院決定對農業生產取水征收水資源費。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于農業生產直接取水收費只是一種手段,目的在于促進灌溉方式轉變、培養農民節約用水意識,而且在作出規定時,統籌考慮了減輕農民負擔與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兩個因素,分不繳、免繳和低標準繳納三種情況作了規范:
一是,明確了農民不需要繳納水資源費的情形。《條例》規定,農民使用本集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均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也不需要繳納水資源費。農民使用供水工程例如水庫中的水,只需向供水工程單位繳納水費,水資源費由供水工程單位向國家統一繳納。
二是,規定農業生產用水在定額內免繳水資源費。《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核定農業生產用水定額,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的,只要沒有超過定額,就不需要繳納水資源費,也就是說,對于大量的、分散的單個農業生產者而言,基本上都可以免繳水資源費。
三是,農業生產超定額取水的,雖然需要繳納水資源費,但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也比較低。《條例》規定,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農村經濟發展狀況和促進農業節約用水需要制定。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其他行業例如工業用水、城市生活用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糧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經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具體征收步驟和范圍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實踐中,農業水資源費標準也確實是比較低的,據水利部估算,全國農業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綜合平均水平大約為0.002元/立方米。
《條例》施行后,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大力研究推廣農業生產節水技術,加強對農業生產者的引導和扶持力度,鼓勵農民逐步改變高耗水的生產習慣,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發展節水型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