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法律的有益延伸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曹文婷表示,縱觀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對網上購物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但大多內容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所以,有必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參考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于時機成熟時,制定出一部適合于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典,以彌補法律在此類新經濟行為上的缺失。
西北大學經管學院電子商務專業的王瀚教授告訴記者,不論是B2C交易(商家對個人提供服務)還是C2C交易(個人與個人間的交易),目前相關部門都或多或少在管理方面存在缺位現象。
那么,現行的法律體系,有沒有與后悔權相沖突的內容?究竟有無必要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引入后悔權并作為消費者的一種法定權利?
董嶸認為:“這個答案是肯定的,其一,消費者和商家在銷售活動中始終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地位,消費者擁有的知情權并不能充分實現(尤其是在遠程銷售的情況下),后悔權的設立可以作為保障知情權的救濟措施;其二,商品經濟發展的目的是促進商品的流通,后悔權的設置必然大大減少消費者購物的后顧之憂,從而促進商業的繁榮。”
董嶸詳細論述道:“從立法角度考慮,可以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設消費者的后悔權,并通過行政法規對適用范圍在充分論證后作出具體規定。同時,為避免與現行法律沖突,應在合同法分則‘買賣合同’一節中規定‘對于消費者購買商品訂立的買賣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在這個問題上,邱寶昌與董嶸的意見基本一致。邱寶昌認為:“在法律層面上,后悔權應當逐步進行,可以先通過部門規章等效力稍低一級的規范性文件在新興的遠程購物領域確立后悔權制度,然后逐步推開,待經濟水平發展到一定程度、市場誠信體系得以建立、健康有序的消費品市場基本形成之時,可以通過修改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全面確立消費者的后悔權。”
對于“后悔權就是單方面撒毀合同”之說,邱寶昌律師認為:“不能說后悔權就是單方面撕毀合同。當然它與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及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則有一定的抵觸之處。但是后悔權的出現和發展以及到最后的確立,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蓬勃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不斷發展,這一法律社會化現象密切聯系的。相對于經營者,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這就需要法律加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才能實現實質上的公平與正義。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對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則進行一定的限制,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更好的保障社會公眾利益。”
反方:后悔權會搞亂市場
主張后悔權的一方有道德缺陷。后悔權屬于合同法中的債權范疇。把后悔權作為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在法理上站不住腳。推行后悔權會搞亂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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