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農民工勞動安全條件差,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若干意見》采取哪些舉措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答:職業安全衛生事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農民工最基本的勞動權利,也是他們就業后最擔心的一個問題。多年來,黨和政府十分重視保障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勞動者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已經頒布和實施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衛生標準,但在一些地方和單位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針對當前職業安全衛生存在的突出問題,《若干意見》強調了五個方面。一是強化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責任。要求各地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二是強化企業和用人單位的責任。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履行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必須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履行告知義務,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三是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教育,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特別提出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四是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五是對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禁止使用童工提出了嚴格要求。
問:農民工就業信息不暢,職業技能不高,許多地方就業服務和培訓滿足不了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需要,《若干意見》在這方面提出了哪些具體政策措施?
答:農民外出務工遇到的首要問題就是找工作,而技能素質的高低決定著他們就業的穩定性和收入水平。《若干意見》提出要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具體措施包括:一是各地區各部門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種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行政審批。二是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向農民工開放,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三是依法規范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企業招用工行為,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招工為名坑害農民工的違法犯罪活動。四是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民轉移就業能力和外出適應能力。包括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程;完善農民工培訓補貼辦法;研究制定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獲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政策等。五是針對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是我國產業工人后備軍的實際情況,《若干意見》還強調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并提出相應措施。
問: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也是各方面都關注的問題,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是什么?
答:農民工的社會保障不是要不要搞的問題,而是怎樣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辦法,積極穩妥地解決這個問題。《若干意見》提出,根據農民工最緊迫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首先著力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根據這個思路,《若干意見》強調各地都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特別要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筑、采掘等行業參加工傷保險。各統籌地區要采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關于養老保障,《若干意見》要求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探索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并能夠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這個問題,需要有關部門和地方繼續積極探索。
問:子女上學是農民工最關心的問題,《若干意見》在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答:農民工子女上學問題,是我國普及義務教育面臨的一個新課題。為了解決這些孩子的義務教育問題,國務院明確提出了“兩為主”的原則,即以流入地政府為主,負責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以全日制中小學為主,接受農民工子女入學。一些地方政府也采取相應措施,多渠道解決農民工子女上學問題,但在不少地方“兩為主”并沒有得到很好落實。《若干意見》強調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同時要求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其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對輸入地政府提出這樣的要求,主要基于三點考慮:一是解決農民工同住子女的義務教育問題,并不會引發農民盲目將子女送進城市享受義務教育的狀況。二是農民工與當地戶籍職工一樣,為輸入地發展創造了財富,提供了稅收,貢獻了力量,當地政府應當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三是義務教育屬于政府應該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務,直接關系國民素質,各地應從全局和長遠認識解決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問題的重要性。《若干意見》還要求輸出地政府要解決好農民工托留在農村子女的教育問題。
問:我們注意到《若干意見》中專門有一條強調要依法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這方面有什么特別考慮?
答:目前,我國大多數農民工的承包土地由其家庭成員耕種,有的由他人代耕或轉包他人耕種,也有極少數農民工放棄了承包土地。如何處理好農民工土地承包問題十分重要。依法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是適應他們亦工亦農、流動就業的特點,減輕農民外出就業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的重大政策。以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不能有絲毫的動搖。中央曾提出30年不變,以后也沒有必要變。《若干意見》強調,土地是農民的生產資料,也是他們的生活保障,不得以農民外出務工為由收回其承包地。這有助于降低他們在外打工的成本,減少他們的后顧之憂,保證農民工進退有路。當然,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可以委托代耕或以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若干意見》特別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流轉,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其土地流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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