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育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加強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yōu)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體系。充分發(fā)揮黨校、行政學院和干部學院在干部教育培訓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條 黨校、行政學院和干部學院應當突出辦學特色,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部門和行業(yè)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行業(yè)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以發(fā)揮自身優(yōu)勢,承擔相關的干部教育培訓任務。
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社會培訓機構和境外培訓機構承擔干部培訓項目。
各類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國內外交流與合作,通過聯合辦學等方式,促進干部教育培訓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
第二十九條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必須貫徹黨和國家的干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需求,深化教學改革,創(chuàng)新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設置培訓班次和學制,完善學科結構和課程設計,提高教學水平。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滿活力、運轉高效的管理機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領導班子建設,改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基礎設施和辦學條件。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重點扶持條件較好、優(yōu)勢明顯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調整、整頓不具備辦學能力和條件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十一條 建立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準入制度。培訓機構承擔干部教育培訓任務,必須獲得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的資質認可。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制定和公布相應的準入標準。
培育和規(guī)范干部教育培訓市場,引導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優(yōu)化服務,提高質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指導、公開平等、競爭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訓市場機制。
第三十二條 實行干部教育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承擔培訓項目的教育培訓機構,加強項目實施的管理,提高培訓績效。
第三十三條 加強干部教育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注重培訓,促進交流,優(yōu)化結構,提高素質。
第六章 師資、教材、經費
第三十四條 按照素質優(yōu)良、規(guī)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建設高素質的干部教育培訓師資隊伍。
第三十五條 從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扎實的專業(yè)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 實行專職教師職務聘任和競爭上崗制度,通過考核、獎懲和教育培訓,加強專職教師隊伍建設。
建立專職教師知識更新機制,保證專職教師每年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于1個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訓特點的師資隊伍考核評價體系。
選聘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的黨政領導干部、企業(yè)經營管理人員、國內外專家學者擔任兼職教師,充分發(fā)揮兼職教師的作用。
建立全國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干部教育培訓師資庫,實現資源共享。
第三十七條 干部培訓教材建設應當適應不同類別干部教育培訓的需要,著眼于提高干部的綜合素質和能力,逐步建立開放的、形式多樣的、具有時代特色的教材體系。
第三十八條 堅持干部培訓教材的開發(fā)與利用相結合,做到一綱多本、編審分開。全國干部培訓教材編審指導委員會負責組織制定干部培訓教材建設規(guī)劃和教材大綱,審定全國干部培訓教材;有關地方、部門和機構按照教材大綱的要求,可以編寫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訓教材,并可選用國內外優(yōu)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條 加強干部培訓教材的編寫、出版、發(fā)行、使用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四十條 干部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保證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需要。
加強干部教育培訓經費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與評估
第四十一條 建立干部教育培訓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將干部的教育培訓情況作為干部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十二條 干部教育培訓考核的內容包括干部的學習態(tài)度和表現,掌握政治理論、政策法規(guī)、業(yè)務知識、文化知識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條 干部教育培訓考核應當區(qū)分不同的教育培訓方式分別實施。組織調訓和干部自主選學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實施;干部在職自學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單位實施;境外培訓的考核,由主辦單位或者干部所在單位實施。
干部教育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各級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干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干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
第四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時,應將干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第四十五條 建立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制度。制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體系和規(guī)范簡便的評估辦法,加強對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評估。
第四十六條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的內容包括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第四十七條 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負責對干部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評估,也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四十八條 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充分運用評估結果,對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建設與發(fā)展提出指導性意見。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評估結果,改進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章 監(jiān)督與紀律
第四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
第五十條 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會同有關部門對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和貫徹執(zhí)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一條 干部因故未按規(guī)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
干部在參加教育培訓期間違反有關規(guī)定和紀律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干部弄虛作假獲取學歷或者學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五十二條 干部所在單位未按規(guī)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訓職責的,由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三條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和干部所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訓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訓費用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印發(fā)學歷或學位證書、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干部教育培訓辦法,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據新華網)
[上一頁]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