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哈姆雷特曾說:“生存,還是死亡,這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而對于無思考能力和自主意識的嬰兒,他們的生死應該由誰來決定?近日,荷蘭對新生兒安樂死問題的討論引起了西方國家的廣泛關注和爭議
文/盛紅英
位于歐洲西部的荷蘭,其社會歷來以“自由”、“包容”著稱。在那里,大麻可以作為軟毒品準許限量出售;賣淫女可以以自由職業者的合法身份出現;同性戀人可以和普通人一樣登記結婚、領養孩子。而在西方社會極具爭議的安樂死問題上,荷蘭也激進地走在各國的前列。
2001年,荷蘭通過了安樂死法,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近日,荷蘭又準備將安樂死的范圍擴大到沒有自主能力的新生兒。該國將成立專門委員會,研究新生兒安樂死合法化問題。
荷蘭人這一舉動再次讓西方社會瞠目結舌、議論紛紛。
天堂里的孩子不再哭泣
最先引發新生兒安樂死話題的,是一個名叫查諾的女嬰。
2000年8月,查諾在荷蘭首都阿姆斯特丹呱呱墜地。小查諾剛出生便被診斷患有先天性代謝紊亂、骨骼生長異常,醫生說她最多只能活30個月。在這僅有的30個月里,查諾也注定得不到普通孩子應得的幸福 不能正常進食的她只能依靠一根管子與外界進行物質、能量交換以維持生命,甚至父母的撫摸都可能給她帶來傷害。
看著孩子在與疾病抗爭中承受如此痛苦,查諾的父母日益絕望而無助。“她活著的每一天都在受罪”查諾的母親安尼塔說。
在查諾7個月的時候,父母決定請求醫生協助她離開這個世界。五年過去了,查諾的父母對這個選擇無怨無悔,因為他們堅信自己的孩子此時“正在天堂里嬉戲”。
然而,查諾的故事引發許多爭議。荷蘭在2001年通過的安樂死法對醫生實施安樂死做出了十分嚴格、詳細的規定:在病人的清晰的、自愿的、重復的請求下,醫生才能給他們注射可以致命的麻醉劑或肌肉放松劑,而這些病人必須身患重病,而且無望恢復;安樂法的適用范圍是12歲以上的人,不包括新生兒、昏迷病人等不能表達自己意愿的病人。
法律規定,如果醫生對新生兒、昏迷病人施行安樂死,要上報到公訴部門,由公訴部門決定是否起訴他們。
然而,是否對實施安樂死的醫生進行起訴,其衡量的標準在法律上卻沒有清晰的界定。因此,一些醫生仍然冒著風險對無自主意識的病人秘密實施安樂死。據荷蘭新生兒學專家在全國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該國每年有15到20名新生兒接受安樂死,但依法上報的該類病例平均每年只有3例。
安樂死范圍要擴大?
2004年11月,荷蘭的格羅寧根醫學院首次提出,要求政府通過法案,準許醫生可以主動地結束患有不可治愈疾病或者嚴重畸形的新生兒的生命。該醫學院建議,對新生兒實施安樂死,必須先由主治醫療小組或醫生確認該嬰兒的病痛是無法減輕的、不可能治愈的;同時,孩子的父母也同意只有安樂死才是解除孩子病痛的最好辦法。
格羅寧根醫學院的建議招來罵聲一片。一些西方反安樂死人士甚至指責“荷蘭的道德標準已經滑入了深淵”。反對者認為,將安樂死范圍擴大到新生兒,可能使父母利用該法律謀殺新生兒。此外,該法律還可能使一些沒有責任心的醫生更加胡作非為。
荷蘭反安樂死組織—“為生命哭泣”的主席伯特·道溫伯斯(Bert dorenbos)在接受本刊采訪時說:“你到醫院去診治,卻不知道醫生是否會保護你的生命,你時刻擔心能否還能回家 生活在這樣一個國家是很危險的。”
美國反安樂死組織——“美國生命聯盟”的副主席吉姆·賽德拉克(Jim sedlak)則向本刊表示:“我們反對任何人的任何形式的任何年齡段的安樂死,因為人類是上帝創造的,只有上帝有權決定人的生死。”
而對于醫生而言,讓被嚴重病痛折磨的嬰兒早日獲得解脫,既是一種無奈,也是其職責所在。羅寧根大學醫療中心兒科治療主任埃德瓦·沃哈根說:“從某種角度來說那是個美好的時刻,那也是極為傷感和困難的時刻。沒有哪個醫生愿意做這樣的事情。你得不停地問自己:‘我還有什么事情沒有考慮到嗎?’你絕不能、永遠不能犯錯誤。”
沃哈根認為,為避免醫生犯錯誤,對新生兒實施安樂死應該在公開、透明的法律框架中進行。因此,新生兒安樂死合法化實有必要。
最近,荷蘭司法部和衛生部提議聯合成立專門針對新生兒安樂死的咨詢委員會。該委員會將由3個醫生、1個倫理學專家和1個律師組成,由律師擔當這個委員會的主席。荷蘭衛生部發言人安妮塔(Annette Dijkstra)向本刊透露,上述提議已提交給荷蘭議會審核,衛生部和司法部正在物色委員會的人選。
據荷蘭衛生部部長高級政策顧問利沙特女士(lisette Gelvos van Doorn)向本刊介紹,咨詢委員會將負責審理新生兒安樂死案例。委員會將從法律、醫學、道德角度去考慮是否起訴對新生兒施行安樂死的醫生。不過,該委員會只負責為公訴部門提供咨詢意見,而最終是否起訴某個醫生則仍由司法部決定。
利沙特表示,荷蘭政府希望通過建立這種透明、公開的制度,促使更多的醫生上報新生兒安樂死案例。
醫療機構和醫生普遍對成立咨詢委員會的建議表示歡迎。格羅寧根醫學院新聞官祖斯特·威斯爾(Joost Wessels)告訴本刊:“事實證明,醫生不愿意將安樂死案例上報公訴部門,他們更愿意上報給這樣的委員會”。
但是,反安樂死人士對這個委員會的作用表示懷疑。荷蘭反安樂死組織—“為生命哭泣”的主席道溫伯斯在接受本刊采訪時指出,盡管荷蘭有安樂死法,但仍然有60%的安樂死案例沒有依法上報有關部門,很多安樂死行為仍是暗箱操作。因此,他認為咨詢委員會的成立不會促使醫生更主動地上報安樂死案例。
道溫伯斯還對安樂死法范圍不斷擴大感到擔憂。“現在,安樂死法事實上已經擴大到了新生兒。下一步可能就要擴大到整個兒童群體,這是非常危險的趨勢。” 道溫伯斯說。
西方世界的禁忌話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國際法研究室主任陳澤憲在接受本刊采訪時指出,荷蘭之所以在安樂死問題上屢破禁忌,和該國家的歷史、文化傳統以及法律規范上的完善狀況都有關系。
“對于解決不了的問題就將其合法化,可以說是荷蘭這個國家解決問題的另一種解決辦法。”陳澤憲說。
在西方國家當中,目前只有荷蘭和比利時明確將安樂死合法化。
在美、英、法、丹麥、瑞士等國,安樂死問題仍然存在激烈爭論,但在一些具體案例上,安樂死合法化的大門已經悄悄敞開:英國在2004年12月通過法律允許人們立下遺囑,闡明當他們患有嚴重疾病或失去表達意愿的能力時將采取何種醫療手段;法國開始允許醫生對無望治愈的病人使用可導致縮短病人生命的止痛藥。
在美國,只有俄勒岡州法律允許醫生協助病人進行安樂死。布什政府曾試圖挑戰這一法律,但美國最高法院最終決定支持這個法律的存在。
而在德國、奧地利、波蘭、意大利等國,法律明確規定安樂死違法,并對施行安樂死的行為處以重刑。
在二戰期間,為了保持“德意志血統的純凈”,納粹對所謂劣等民、殘疾人以及老弱人群進行了慘絕人寰的大清洗。希特勒簽署一份文件,規定“一些根據人道的判斷被確認為不可治愈的病人在確診后準許被實施慈悲死亡”,這份文件被視為納粹大屠殺的法律基礎。如今在德國等幾個國家,納粹種族主義思想、優生學理論的陰影仍使他們對安樂死望而生畏。目前,德國法律規定,施用致死藥品等于謀殺。
此外,宗教因素的影響不容小覷。在羅馬教廷強大勢力的影響下,意大利明令禁止安樂死。
美國俄勒岡州的安樂死研究指導組織的會長德瑞克·漢姆弗瑞(Derek Humphry)在接受本刊采訪時,對荷蘭目前將安樂死擴大到新生兒的做法表示謹慎的贊成。他指出,對沒有生存希望的嬰兒采取安樂死的做法要非常謹慎,有關行為必須在明確的法律框架體制內進行,每一個案例都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并要考慮到有關醫療條件和父母的宗教信仰。
漢姆弗瑞對荷蘭人勇于面對禁忌問題的勇氣表示欽佩。他說:“盡管提前結束有嚴重疾病或者殘疾嬰孩生命的事件在全世界屢屢發生,但是只有荷蘭有勇氣公開討論這個問題,并且積極尋求共識和解決辦法,這種精神十分可嘉。”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