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30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早前引起全港注目的海嘯余生婦梁惠淇詐騙綜援一案,雖已審結并作出判決。然而,香港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對梁惠淇詐騙綜援作出判刑時,判決有原則性錯誤,判刑明顯不足,故已去信要求裁判官交代判刑理據,及就有關案件覆檢刑期。
二十八歲的梁惠淇于前年發生南亞海嘯后,被揭發向社會福利署騙取單親綜援,上周被裁定十一項詐騙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八個月,緩刑兩年,并需于一個月內歸還多領的二千四百多元單親補助金。案件裁決后,外界指有關的判刑過輕,未能起阻嚇作用。律政司發言人昨日表示,初步認為判決有原則性錯誤,判刑明顯不足,并已去信要求裁判官提供梁惠淇案的判刑理據,及申請要求復核刑期。
要求提供判刑理據
裁判官黃國輝上周宣布裁決時表示,有關騙取綜援的罪行并無判刑指引,一般刑期介乎八至十二個月,但參考過十個上訴庭案例后,發現本案和往例均不同,梁惠淇若刪除其夫作為家庭成員,她本身和兩名女兒仍具有申領資格,并非不合資格人士欺詐綜援的個案。他又指梁惠淇的控罪屬嚴重罪行,但認同被告與丈夫有感情,且本身紀錄良好,遂容許以特殊情況處理。
梁惠淇原被控十三項以欺騙手段促致銀行記帳罪,其中十一項被裁定罪成。控方指她于○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向社署聲稱與丈夫高忠強已失去聯絡,免除參加“自力更生計劃”,并可繼續領取綜援,同時更額外獲得每月二百二十五元的“單親補助金”。案情指梁惠淇于○四年一月十日至十二月十日期間,向社署訛稱自○三年七月二十日起,一直與三十七歲的丈夫高忠強失去聯絡,期間卻曾九次一同外游,合共騙取社署約十一萬元的經濟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