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伊始,宣武區朗琴園小區地下停車消費方式宣布改變,這一改變大大增加了業主停車費負擔,讓許多業主不滿,近日這些業主為停車費問題堵小區大門,引起了媒體關注,雖然這一事件在相關部門介入下暫時平息,但關于此事的反思卻有必要持續。
在此事件中,開發商的權利表述的確具有商業理性,且是于法有據的:停車場的所有權是我的,如何使用和收益是我的權利,規定其使用的方式自然也是所有權的應有之意;一些辦理了停車證的人,尤其是那些自愿辦理了停車證的人認為,如果以堵車為抗議手段,動機雖然可以理解,但畢竟干涉了他人的通行權。
但業主的聲音同樣是有道理的。首先,開發商有“商業欺詐”之嫌,因為他們是在朗琴園南區銷售完畢后做出這種變更的,而在售樓時所承諾的配套服務不是現在這種方式。
其次,開發商的確有權決定自己財產的使用方式,甚至可以把地下停車場變成會員制的“停車俱樂部”,但是,這要有一個前提:停車人作為消費者有其他地方可以停車。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開發商的行為,或者可以理解為一種“霸王條款”,或者可以說是有悖于他的服務承諾,或者可以說不利于社會的正當目的。
在保護財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也需要對私有財產的使用做出限制,使之有利于社會目的的實現——當許多人面臨饑餓的時候,必須把私有的糧食拿出來。支付基本正常的代價是必須的,但不能不賣,也不能趁機賣個好價錢。這也是于法有據的。
很明顯,朗琴園堵車事件暴露了制度的缺失。如果開發商和物業能夠平等對待業主,如果業主有可能通過談判解決問題,或者能夠通過訴訟尋求撤銷不合理的條款,如果社區外部有可供選擇的其他停車資源……我們不相信朗琴園堵車事件會一再發生。業主如何成為有力量的主體,成為被服務的主人,而不是被管理的對象?這一切,不僅需要國家主導的制度建設,以調整開發商、物業和業主的關系和地位,而且需要業主們積極參與社區的民主自治實踐,成立真正屬于自己的業主委員會。
朗琴園堵車事件中,各方基本上很克制,有進有退的,尤其是作為暫時強者的開發商和物業,也能夠保持理性的姿態。只是我們希望,開發商和物業在商業理性之外多一些溝通理性,業主們在委屈之外多一些手段克制。和諧的社區,是“談”出來的,不是“打”出來的。
(來源:新京報 作者:鄧子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