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邊農民于景勝稱小品《賣拐》是自己的作品,而何慶魁剽竊了他的創作。對此,何慶魁稱于景勝“精神有問題”。
近日,于景勝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何慶魁告上法院,法院已經正式受理了此案。(4月7日《京華時報》)
何慶魁的《賣拐》與于景勝的《賣拐》有沒有必然聯系,于景勝是否存在主觀臆斷,“客觀歸罪”,何慶魁是否在創作前看到過于景勝的作品,有無借鑒,是否構成剽竊,最終應由法院裁決,均不能由原告或被告自己說了算,原告的主張不過是“訴訟請求”而已,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因此,何慶魁原本不必緊張,更不必氣憤。在法院判決前,沒有哪個觀眾會認為你何慶魁剽竊了于景勝的作品,又何必如此失態、迫不急待地進行人身攻擊呢?
法律規定,任何人在認為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時,都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于景勝向央視春晚節目組寫檢舉信也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好,都是公民行使權利的具體表現,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何慶魁作為公眾人物,盡管被檢舉和起訴后有一百個不情愿,但尊重對方的權利也是起碼應當具備的公德和素質。正所謂,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尊重你說話的權利。為什么何慶魁就不能說:“我不同意你(于景勝)關于我剽竊的主張,但我尊重你檢舉和起訴的權利”呢?何況,如果是對方捏造事實有意誣陷的話,自己還可以到法庭上反訴他嘛!而這樣一句“精神有問題”,不僅難以得到公眾的同情和支持,相反還會大大降低自己在公眾中的形象。實際上,正所謂狂言生是非,也許何慶魁還會因此而惹上官司。這不,于景勝的代理律師已經放言,于景勝已接受了精神病鑒定,“如果鑒定結果不是精神病,我們還要繼續告何慶魁侵犯名譽權”。
由是,《賣拐》著作權糾紛雙方都應秉持理性的態度,相互尊重對方權利,互諒互讓,避免人身攻擊,平等協商處理,尊重法院裁決。我想,這也是廣大公眾所期望的。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