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法律意識淡薄被“忽悠”?
清華同方房產副總經理田東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業主如果覺得買房時有問題,可以訴諸法律。如果合同上注明了業主不能就讀于配套學校找房產開發商等相關條款,房產開放商就得負主體責任。
據2004年后買房子的部分業主稱,荷塘月舍小區2004年和2005年的適齡入學兒童,都已經就讀于中關村一小天秀分校;那些業主當時在購房時向銷售商咨詢,銷售商告訴業主既然該小區適齡入學兒童都已經上學了,顯然以后的孩子也是可以就讀于中關村一小天秀分校。部分業主以此為既成事實,跟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
而一些業主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還附帶了補充條款,該條款說明:買受人的直系子女把戶口遷入本社區,按照國家相關教育政策可入中關村一小天秀分校就學,具體事宜按中關村一小天秀分校的相關規定辦理。對此補充條款,田東海表示,這對房產商沒有約束力。
房地產專家、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社區治理項目組研究員舒可心,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房地產業類似于荷塘月舍小區的糾紛很多。而開發商廣告上的誤導甚至欺騙,“卻不能夠成業主維權的法律依據”。
“實際上這種業主遭遇到的合法但不公平的待遇,只能從道義上追究房產商的責任,而很難從法律上追究其責任。”舒可心認為,這些糾紛大多是以往國內房地產市場不完善而留下的,里面存在大量的賣方誤導買方,顯然這是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監管不力、滯后所造成的。
舒可心同時強調,業主無論在買房還是維權時,應多請教法律專業人士。而只有房地產市場的合理化、買方的理智和政府監管力度的加強,這種糾紛才會逐漸減少。(黃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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