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四川網4月24日電 據四川日報報道,晚上住在自己開的理發店內,夫妻竟遭遇警察破門而入“抓嫖娼”,夫妻將瀘縣公安局告上法院。近日,四川瀘縣法院對這起行政官司作出判決:瀘縣公安局去年9月6日對“夢蘭美發室”實施的治安行政檢查行為違法。
看似簡單的一個案件,卻牽扯到目前有關法規在如何界定“單位”方面存在的空白。
破門而入抓到合法夫妻
理發師白某在鄉場上經營“夢蘭美發室”。理發店僅有一個房間,白某用玻璃柜將房子隔成兩間,在里面擺上床,用于住宿。
2005年9月6日22時,瀘縣公安局接到該店有賣淫嫖娼嫌疑的舉報電話后,即指令當地派出所出警檢查。兩名民警在敲店門未開的情況下破門進入室內,發現一男一女已上床就寢,民警當即表明執法身份和檢查賣淫嫖娼嫌疑事項。
薛某和白某一邊穿衣一邊向民警解釋,他們是合法夫妻。民警要求出示夫妻證明,二人拒絕出示,打電話叫來鄰居和親朋予以證實。民警在群眾證明二人系夫妻后欲離開現場,遭到圍觀者阻止,直至派出所領導到場當眾向薛、白賠禮道歉,表示負責修補損壞的門瑣后,檢查民警才得以撤離。
次日,縣公安局在薛、白二人要求查處舉報人時,制作了詢問筆錄和檢查筆錄,并進行了相應的調查取證。
告警方未出示檢查證
薛、白二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瀘縣公安局的檢查行為違法。夫妻倆指出,兩民警執法時,未出示“檢查證”,違反了相關規定。
法庭上,瀘縣公安局辯稱,《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二款:“因情況緊急,對單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辦案人員可以憑執法身份證件進行檢查,檢查結束后,立即補辦檢查手續。”他們事后及時補辦了檢查手續,其執法行為不違法。
法院審理認為,“夢蘭美發室”系營業和居住共用場所,在非營業時間,屬于居住用房,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治安行政檢查,不應參照適用《規定》第六十七條二款,因而被告實施的檢查即不具有合法性。”
同時,檢查民警僅亮明了執法身份而未出示“檢查證”,不符合《規定》第六十七條一款。
“單位”如何界定成焦點
“夢蘭美發室”到底是否為“單位”?據介紹,這一核心問題在該案審理前后均引發極大爭議,如果“夢蘭美發室”屬于“單位”,按照《規定》第六十七條二款,辦案人員沒有當場出示檢查證而在事后補辦也合法,反之,即為違法。
據案審法官介紹,法院判決中,把營業和居住共用的場所界定為在營業時間屬營業場所即“單位”,在非營業時間屬于個人住所。這樣既避免了執法檢查人員在執法檢查中對公民可能造成的侵權后果,也避免了執法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對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和證據無法進行及時查處和收集,有效平衡了公權與私權的沖突。
當前,個體工商戶、個體生產經營戶等大量涌現,類似“夢蘭美發室”這樣營業和居住共用的場所大量存在,但法律法規卻未對這樣的場所作出是否為“單位”的界定,因此,該案的判決對公安機關今后的執法行為具有宏觀上的導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