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6日電 據《瞭望》周刊報道,學者認為,從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廉政制度建設的要求看,必須把包含非即時性權錢交易公務員因私收禮和真正親友間禮尚往來的收禮區別對待,并將前者以受賄論。中國有必要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反商業賄賂等方面的有效做法,進一步完善目前的反腐敗法律體系。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寶庫認為,很多國家的立法均將公務員因私收禮的行為定為受賄。針對中國公務員因私收受禮品的行為,既要考慮到公務員作為社會中的公民所必須的感情交流的需要,更要防止因濫收禮品所導致的腐敗。因此,中國的立法有必要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針對公務員收禮行為制定法律法規,通過對公務員因私收禮的價值、頻率加以嚴格的規定,保證中國公務員隊伍的清廉自律。
一是要實行全面的國家工作人員收禮登記制,并由登記機關判斷禮品的價值。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禮品應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的禮物及之外的其他利益,對于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的禮物及其他利益,應該全面登記。非只登記禮物,更不是只登記市值200元以上的禮物。
二是將除親友間交往外的“非公務活動”都包含在公務人員被規范的行為范圍內,公務人員即使只是單純地收受禮品,只要沒有按照規定申報上交,就應受到查處。只有這樣,檢察機關才無需費力地區分公務人員收受禮品的行為究竟是發生在公務活動中,還是發生在非公務活動中,是否為送禮者謀取利益。從而更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推進。
三是原則上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從企業收禮,特別是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從企業收受價值較大的禮品。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從企業收受價值較大的禮品是許多國家的做法。中國也應該規定一個國家工作人員從企業收禮的價值的最高限額,超過該限額的禮品一律不準接受。
四是明確企業送禮的法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從企業收禮的一個重要推動力是企業的送禮行為。應對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進行雙向監督,通過立法明確企業原則上不能向國家工作人員送禮。企業監管部門還應制作和保持一份向國家工作人員送禮的企業“黑名單”,“黑名單”中的企業應被視為可能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企業,從而對企業送禮形成一種威懾力。(吳曉梅 胡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