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8日電 據《新京報》報道,今后,開發商拿到土地后不按時開發;或挖一個坑形式上“開工”,卻一直停工不建等長期變相囤積、以此來抬高房價的行為將被制止。國土資源部昨日發文,對開發商閑置土地的行為進行了強制規定,同時還明確出招杜絕開發商變相囤積土地。該規定將于7月1日起試行。
竣工時間進行明確約定
針對開發商的“屯地新招”,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昨日聯合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范文本(試行)。該協議對出讓土地的竣工時間、投資總額、投資強度、宗地容積率、建筑系數、工業項目用地中非生產性設施用地比例等合同條件及違約責任進行了明確約定,杜絕開發商變相囤地。
為保證開發商及時開發利用土地,防止囤積土地,在《出讓合同》已約定了建設項目的動工日期外,《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第一條約定了建設項目的竣工時間。明確“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外,還要明確同意在一定日期前完成項目施工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
約定指標防供應量減少
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第2、3條約定了受讓宗地的投資總額、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容積率和建筑系數等指標。受讓人不能滿足雙方約定的指標的,屬于違約。第11、12、13條明確了違約方要支付違約金等責任。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這幾條規定主要是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降低項目對土地資源的消耗量,防止開發商變相降低容積率“開發高檔樓盤”,減少供應量。
停工一年將收土地閑置費
為杜絕開發商變相囤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第5、6條進一步對閑置土地作了約定: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占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也視為土地閑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征收土地閑置費。
國土資源部的有關負責人強調,這是為防止項目停工形成實際閑置問題。而其中關于閑置土地的定義則是最新規定,此舉對于開發商變相囤地行為將給予嚴厲制止。
國土資源規劃綱要出臺
此外,國土資源部昨日還出臺了《國土資源“十一五”規劃綱要》,規劃主要預期指標包括全國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億公頃(18億畝)、年度供地總量中有償供地的比例達到60%以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面積占出讓面積的比例提高到35%等7個。
據國土資源部介紹,招拍掛出讓的土地面積在原有的基礎上也有一定的提高。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安家盛透露,2005年,北京通過招拍掛方式入市的土地首次突破35%。(張學冬 蔣彥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