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6日電 《瞭望》周刊刊載文章指出,國家政策部門化存在四個嚴重弊端。這種權力異化危害巨大,它不僅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嚴重毀損了政府形象,在政府與民眾之間制造矛盾并不斷激化這種矛盾。
所謂國家政策部門化,主要是指個別行政部門利用法定職權和掌握的國家立法資源,在起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時過于強調本部門的權力而弱化相應的責任;制定部門規章、編制行業規劃、實施宏觀政策時,偏離了整體的國家政策方針和公共利益,力圖通過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來鞏固和擴大本部門的各種職權以及本部門、相關企業、相關個人的既得利益。
“十一五”規劃要求,統籌協調政策目標和政策手段,搞好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區域政策、社會政策和政績考核間的配合,防止國家政策部門化。
文章說,在中國現行立法和行政管理體制下,國家的一些法律法規是由相關行政部門起草提交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審議,大量的部門規章、宏觀政策是由相關部門制定并貫徹執行的。不可否認,由相關行政部門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制定行政規章、宏觀政策有合理性的一面,行政部門對于相關領域有著豐富的管理經驗,對于問題的把握較為清楚,能夠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提供很好的參考。但是,這種由行政部門負責起草法律法規、制定規章也有不可避免的潛在弊病,那就是國家政策部門化。
文章說,由于目前舊計劃經濟體制下部門分割的痕跡依然存在,加上部門保護的出現,政府管理職能被分散于多個政府機構,容易出現責任混亂,從而導致多頭管理或無人負責的現象時有發生。現實中,有的行政主管部門往往把政策制定權、分配資源、行政管理、行業監管權等集于一身,往往把精力主要集中于資源分配和行政審批上,而對行政事務管理所要求的成本控制、技術保障、安全標準、環境保護、能源節約、消費者權益等內容過問甚少。這樣的部門職權不清、職能不明,根本不能適應日益復雜多變的現代社會要求和人民的期望,更不符合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
文章指出,國家政策部門化存在四個嚴重弊端。
弊端一: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國家政策部門化帶來的必然是政府權力的部門化,這就造成政府與市場關系的錯綜復雜,由于政出多門,不同的市場要素歸不同的部門管理,使得市場的諸要素之間譬如人才、技術、勞力、資源、能源等等,由于部門政策的阻隔不能合理地按照市場規律流動,無形中增加市場成本和造成制度性、政策性障礙。從2004年到2006年,中央連發3個“一號文件”,還頒發了“非公有制經濟36條”,其主旨和落腳點都是為了搞活市場經濟,但一些部門卻依據掌握的部門法規為自己謀取利益、為收費而執法。正如有人指出,部門以法律在管,國家以政策在放,國家政策再好,也無法超越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法制化、利益化的格局。
弊端二:不符合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基本要求。部門化立法或立法的部門化,往往導致部門立法的效力反而高于國家法律法規,或者通過部門規章將國家法律法規架空,使得國家法律法規成為一紙空文,從根本上無視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建設的規范化一元化法律體系要求,破壞了法制的統一。由部門利益驅動的權力擴張和部門權力爭執同時并存,將使原本膨脹的行政立法趨向混亂不堪的局面,造成法律與行政法規、法規與法規(不同部門參與制定的)、部門規章之間的沖突,破壞法律體系的等級有序、協調一致,損害法治的權威和尊嚴,悖離法治精神。
弊端三:成為政府機構改革的強大阻力。有的部門通過立法將部門利益通過合法正當的途徑裝進法律法規中,更有甚者直接利用規章制定權限,制定保護部門利益的規范性文件來規避更高價位的法律法規。政府機構的設置不是嚴格按照科學的行政管理要素,而是通過人為的“手工操作”、“幕后協商”來進行。歷次行政機構改革一次次落入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惡性怪圈,根本上在于部門保護主義,在于行政機構設置的科學化、部門行政職權的法定化、人員編制的精簡沒有根本實現。
有的部委通過部門立法來設定許可、擴大審批權限、增加收費項目等方式,并以此為借口堂而皇之地向國家要求增擴人員編制、增加辦公經費、提高工作待遇等等條件,造成國家權力異化和公共權力的流失,最終將出現行政權力的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個人權力利益化、利益主體集團化的惡性怪圈,形成一個攻守同盟的既得利益集團:臺上有人唱戲,臺下有人鼓掌,臺后有人指揮操縱的場面,機構改革和精簡人員就變得阻力重重,步履維艱。
弊端四:對社會公正和社會和諧構成嚴重挑戰。經過多年的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給中國帶來巨大的國民財富的同時,其市場的弊端或者“壞”的市場經濟成分也愈加明顯。一些改革的設計者、理論支持者、對改革翹首期待的廣大民眾最不愿意看到的情況出現了: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個人權力商品化(中紀委總結的“權力三化”)。國有資產的流失、城市拆遷中的官商勾結、農村土地征用中的政府與市場錯位等等問題的背后都可以看到這三種權力的異化現象。
文章說,這種權力異化危害巨大,它不僅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嚴重毀損了政府形象,在政府與民眾之間制造矛盾并不斷激化這種矛盾。社會各階層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然而大部分的壟斷利潤并未收歸國有而是轉化為部門和企業利益,最終加劇了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破壞了社會的和諧。(熊文釗 張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