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圖利用加國司法體制賴下去,如今將面臨加拿大邊境服務局的遣返程序
賴昌星一家1999年8月以旅游身份逃到加拿大溫哥華,此后,一直想盡辦法試圖賴在加拿大。其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提出難民申請。
所謂難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戰爭或自然災害而被迫離開本國或經常居住國而前往別國避難的人。依據國際法上的“不推回原則”,一旦難民身份被確認,該難民將不得被強行送回使他遭受迫害的國家。加拿大的難民上訴程序非常復雜,要經過聽證會、復審、上訴等一系列司法環節,而在司法程序未完之前,加拿大移民部則無法將其驅逐出境。
利用加國司法體制
2000年3月,賴氏一家簽證到期,加移民局向其發出有條件離境令,4個月后賴昌星開始向加政府提出難民申請。當年11月,加移民局以非法移民罪將賴昌星夫婦拘捕。
2001年7月,賴昌星向加難民委員會裁判庭提出訴訟,要求承認他的難民身份。賴昌星花重金聘請的律師馬塔斯也施展出種種手段,力圖為他爭取難民身份,甚至把中方關于賴昌星涉嫌大量走私、行賄犯罪的主張曲解為政治迫害,并妖魔化中國的司法制度,聲稱賴昌星一旦被遣送回國,會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
不過,賴昌星未能如愿。2002年6月21日,加難民委員會裁判庭裁定賴昌星“不可信”,并有足夠理由相信賴昌星犯有“嚴重的非政治性犯罪”,駁回了賴昌星的難民申請。
2002年8月26日,賴昌星又向加聯邦法院提出司法復議,要求撤銷難民裁判庭的裁決。2004年2月3日,聯邦法院駁回賴昌星司法復議的要求,但允許其繼續上訴。此后不久,賴昌星上訴至加聯邦上訴法院。
2005年4月14日,聯邦上訴法院駁回了賴昌星提出的所有要求,否定了他提出上訴的全部理由。此后,賴昌星又將一紙訴狀遞到了加最高法院。
2005年9月1日,加最高法院拒絕受理賴昌星及其家人所謂“難民資格”的上訴。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對媒體表示:“賴昌星和他妻子曾明娜不值得信賴,他們所提供的證詞也不足采信。賴昌星是一個普通的罪犯,所以不能受到難民保護。”加最高法院的這一決定意味著,賴昌星的“難民資格”官司司法程序已經結束。因為中國和加拿大之間尚無雙邊引渡條約,接下來由加移民部啟動行政程序,對賴昌星進行遣返前的風險評估。
目前,加拿大移民局已完成對賴昌星遣返前的風險評估,相關遣返旅行證件也已準備妥當。由于評估結果對賴昌星不利,賴昌星的律師再次向加聯邦法庭提起上訴,要求推翻移民部對遣返賴昌星所作的風險評估。當地法律專家對新華社駐渥太華記者楊士龍表示,這已是賴昌星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聯邦法庭暫定于5月31日就此舉行公開聽證會。如果法庭駁回賴的上訴,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將正式啟動對賴的遣返程序。
夫婦不得同時外出
初逃至加拿大的賴昌星出手闊綽。有加拿大華文媒體在報道中對賴昌星初到加拿大的生活做了描述:盡管亡命天涯,賴昌星仍在溫哥華西57街斥巨資130多萬加元(近800萬元人民幣)購入一幢連花園面積達上千平方米的豪宅。
外界判斷,賴昌星剛到加拿大時可能誤判了形勢,以為可以太平無事,依舊過起了當年“紅樓”里的奢華生活。有熟悉情況者稱,賴昌星多次出入溫哥華唐人街和西區百老匯街的賭場豪賭。
這樣的生活一直持續到2001年11月,加拿大移民局以非法移民罪將賴昌星夫婦拘捕,直到2002年6月才獲準有條件釋放。
自2002年6月以來,賴昌星夫婦一直處于軟禁狀態。當時,加拿大移民和難民法庭在否決賴昌星夫婦的難民資格后,釋放了這對夫婦,但采取了限制措施,以防止他們逃跑。
移民當局最初規定,除非出現涉及身體健康狀況之類緊急情況,賴昌星只能在每天下午1時至4時外出,曾明娜只許在每天上午9時至中午12時外出。
此外,除了每星期三一同向移民當局例行報到以外,賴氏夫婦不得同時外出。未經批準,他們不得從現有溫哥華郊區居所內搬走。他們也不得出現在任何賭場內,不得與黑社會成員接觸。后來,移民局對賴昌星的行動限制放寬為必須在每天晚上6時30分以前回到住處。
難以自圓其說的聚會
2005年8月的一個周末,賴昌星在一家飯店參加聚會并超過外出時間而被逮捕,加拿大難民法庭法官正式下令將其關押起來。加拿大移民局官員表示,懷疑賴昌星有潛逃的可能。
賴昌星辯解說,他是在參加朋友女兒的生日慶祝會。賴昌星所說的這個朋友姓朱,英文名威廉。而移民及難民局律師特倫透露,威廉與溫哥華的華人黑幫“大圈幫”有牽連。
賴昌星稱,他是被關押在溫哥華華埠拘留中心教堂內與威廉認識的,但他非但不知道朱與“大圈幫”有什么關系,也不清楚何為“大圈幫”。從拘留中心出來后,他與威廉一直沒有聯系,直到3個多月前,他在家附近與威廉“巧遇”。
賴昌星說,他們兩家離得不遠,自己外出時經常見到威廉和他兩歲的女兒。因為喜歡那小女孩,他還經常抱著她,給她買糖果吃。賴昌星稱,他8月13日晚7點接到威廉的邀請電話,去參加女兒生日宴。考慮到若不參加,恐怕過意不去,于是決定赴宴,送上50加元的生日賀禮就回家,不想被一再挽留到切生日蛋糕。
據稱賴昌星有愛吃魚翅的癖好,幾年前,加移民局曾監視到他在溫哥華另一飯店吃鮑魚,一次就花了上千加元。而賴昌星此次被捕的這家飯店的魚翅宴價格也很昂貴,一份價值上百加元。
加拿大移民局認為賴昌星的供詞有很多疑點。首先,賴稱自己外出是想去參加生日宴會,但他應該知道自己現在處于軟禁之中,無權選擇自己想做什么。更何況與賴一同參加晚宴的人中,有不少都有犯罪紀錄,且是“大圈幫”中知名人物。
移民局律師特倫還對賴昌星所謂“朱威廉就住在他家附近”的說法提出質疑。特倫說,威廉登記了兩處不同的住址,一處在溫哥華東7街3000號路段,另一處在溫哥華基奇納街2000號路段。這兩個地址都與賴昌星目前的住所相距甚遠。
財產數額有疑點
賴昌星對于他的財產數額問題諱莫如深。一位曾經采訪過賴昌星的記者詢問賴昌星是否沒錢再過大魚大肉的生活,是否靠朋友接濟。賴昌星說自己吃得簡單,每月一家開支2000至3000加元(約合1萬多至2萬元人民幣)。但律師費與子女的大學學費多少,他說不知道。
賴昌星還在媒體哭窮。2004年,一名所謂知情者告訴媒體,賴昌星和妻子曾明娜目前只能呆在溫哥華的簡陋公寓里,不能跨出溫哥華市區,平時也沒有什么朋友來往,“錢也不怎么夠花”。
不過,與之矛盾的是,媒體同時報道發現他到賭場豪賭,賭注高達數萬加元,后來引起執法機構注意,懷疑他與黑社會有染,禁止他踏足賭場。負責監視賴昌星是否違反羈留條件的加拿大邊境服務局發現,2005年1月賴昌星曾違反禁令,再次踏足賭場,并被安全人員拍下了錄像。
有人指出,賴曾在不同場合稱自己的財政狀況不太好,錢財正在耗盡。但有消息表明香港有一家公司曾為賴提供過資助,美國和其他地方也曾經有人匯款給他。
其實,賴昌星早已開始為“最后的結局”做準備。其妻子曾明娜2004年5月向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申請與賴昌星離婚,并要求分得家產、獲得子女撫養費等。2005年6月法院作出裁決,批準曾明娜離婚申請,她獲得目前居住公寓房的產權,現估價約49萬加元,子女撫養費則擱置審理,賴昌星3名子女已成年,現年分別為20歲、22歲及24歲。
曾明娜遣返一案將另行處理。
來源:新華網;原載《新華每日電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