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六條 [生產者隱瞞缺陷的責任]生產者設計、生產時故意隱瞞產品缺陷的,或者明知產品有缺陷而隱瞞的,由主管部門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其他提供行為;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撤銷認證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其他經營者隱瞞缺陷的責任]其他經營者明知產品有缺陷而銷售或提供使用的,由主管部門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或其他提供行為;處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拒不履行召回管理義務的責任] 經營者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章、第五章有關義務的要求,由主管部門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予以警告,責令立即改正,仍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責令重新采取適當措施的責任] 經營者故意隱瞞缺陷的嚴重性,致使召回措施不能消除玩具及兒童用品缺陷的,主管部門可責令重新召回,并可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視情節(jié)作出處3萬元以下罰款;撤銷認證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其他義務的違反]經營者違反本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的,可以責令改正,并視情節(jié)處以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其他提供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一條 [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專家委員會成員的責任]從事缺陷產品管理的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其委托進行缺陷調查、檢驗和認定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保密義務,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給經營者、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持有者或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作偽證,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或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的,取消其相應資格;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解釋]本規(guī)定由國務院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部門解釋。
第五十三條 [生效]本規(guī)定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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