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專家建議】
建議1:成立業主委員會
北京市律師協會物業管理專業委員會秦兵律師認為,是否請物業服務機構、請哪家物業服務機構應該由全體業主決定,是業主共同選擇、共同付費、共同受益的集體消費行為,而能代表全體業主的這個組織只有業委會。
從國外物業管理的經驗可以看出,業委會是保護業主的財產權與社員權、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最有效組織形式?梢哉f,如果社區沒有業委會,那么業主在社區中近30%的公共權利就沒法行使,無權利即不必付費,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有權不支付物業費。
秦兵律師指出,目前,在實際中成立業委會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首先是物業服務機構的干涉和阻礙,他們意識到一旦業委會成立,其管理地位勢必會受到影響,擔心因服務質量差而被解聘,所以就會千方百計地設置障礙,如禁止業主張貼公告,阻撓業主聚會等;再次,與物業服務機構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行政部門,也會在成立業委會中以種種理由否認成立程序的合法性,導致籌備組重新組建,有的社區甚至近10余年無法成立業委會,極大地挫傷了業主的積極性。
建議2:劃分業權+實行傭金制
北京仁和律師事務所孟憲生律師認為,劃分業權,可以從根本上界定物業產權及其相應的責權利,不僅明晰了業主的責權利,更是保護了業主過往未曾享受過的收益權: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業主在購房款中不僅承擔了所購房屋的建設成本,也承擔了部分公共區域的建設成本,因此這部分區域的收益權也應歸業主所有。
傭金制的實行與業權的劃分是直接掛鉤的。實行傭金制管理,可以使物業財務管理具有極高的透明度,讓業主花的每一分錢都清楚明白,業主可以自行選擇物業管理的服務方式、服務水平及收費標準,而物業公司的收益則不再與成本有關,而是與服務水平掛鉤。(蔡雪婧 鄒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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