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2日電 今后,當事人反映下級法院有消極執行或者案件長期不能執結,上級法院認為情況屬實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及時采取執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內辦結;下級法院拒不落實、消極落實上級法院意見的,將被依法追究責任。
人民日報報道稱,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關于執行案件督辦工作的規定予以明確的。出臺這份規定,旨在建立完善的執行案件督辦制度,以提高執行案件執結率。
根據該規定,上級法院應當在受理反映下級法院執行問題的申訴后十日內,對符合督辦條件的案件制作督辦函,并附相關材料函轉下級法院。遇有特殊情況,上級法院可要求下級法院立即匯報,或派員實地督辦。下級法院根據上級法院的督辦要求,應當指定專人辦理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辦理情況或處理意見書面報告上級法院。逾期未報的,上級法院根據情況可以予以催報、直接調卷審查、指定其他法院辦理或者提級執行。
對于上級法院督辦的執行案件,下級法院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報告工作情況或案件處理結果,或者拒不落實、消極落實上級法院的處理意見,經上級法院催辦后仍未糾正的,上級法院可以在轄區內予以通報,并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法院或者責任人的責任。
報道稱,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還發布了關于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要求各級法院開設執行款專用賬戶,對執行款專項管理、?顚8;執行機構和財務部門對執行款物的管理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監督。
根據要求,法院財務部門對執行款的收付要進行逐案登記并建立明細臺賬,同時對每個案件實行明細記賬。案件承辦人應當對每個執行案件的執行款往來情況進行登記,并歸入案件檔案。
在執行過程中,對于有爭議,需要再分配或者其他情況,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將執行款先存入執行款專戶的,應當先行劃進執行款專戶。執行款到賬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核算執行費用和執行款,并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辦理領款手續。(吳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