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三日電 (記者 吳慶才)十三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民政局共同宣布,對于執行難案件涉及的生活困難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政府救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民政局十三日聯合公布的《關于解決執行難案件中困難人員生活救助問題的意見(試行)》,首次明確規定對于執行難案件涉及的生活困難申請人,各區縣民政部門可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臨時救助政策給予救助。臨時救助的標準一般以能夠維持當地民眾基本生活水平為原則,個別生活困難較大的家庭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城市居民的救助標準參照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目前北京城市低保標準是月人均收入低于三百元人民幣。
救助的范圍是具有北京市正式戶口,因人民法院在履行執行程序時涉及執行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交通肇事賠償、民事傷害賠償、其他民事事故賠償案件和職工追索工資、社會保險金案件中,依法查明被執行人確無或暫無履行法律義務的能力,而申請人生活困難、符合救助條件、需要給予救助的人員,都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據介紹,目前北京市法院每年受理的特困群體案件少則兩三千件,多則五六千件,《意見》的出臺使解決特困人員案件執行難的問題步入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