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家電企業聯手形成價格聯盟,一些壟斷企業不顧公眾利益實行價格壟斷,還有一些通過合并形成的“巨無霸”企業限制其他競爭對手進入市場。
今天,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直指以上壟斷行為,規定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等三大反壟斷制度。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今天就草案作說明時說,一些地區和行業中“壟斷的苗頭已經出現”。此外,行政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現象也不同程度存在。
他說,作為市場經濟國家,我國需要通過建立并實施較為完善的反壟斷法律制度,給市場經營者以公開、透明并可預期的行為準則,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他特別指出,反壟斷法必須堅決保護關系國家利益、關系國計民生的產品和市場的競爭格局,堅決反對以獲取壟斷利益為目的的惡意并購。
壟斷協議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壟斷協議是一種最常見、最典型的壟斷行為。在這種行為中,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實施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產量、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幾年前我國部分家電企業共同實行的“價格聯盟”,就屬于這種行為。
曹康泰介紹,我國反壟斷法草案將明確禁止經營者達成各類壟斷協議,并明確被禁止的壟斷協議自始無效,從法律上否定了壟斷協議的效力。
同時,草案又規定了豁免制度,即對經營者達成的某些具有限制競爭效果的協議,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是為了實現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或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等目的,同時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則不予禁止。
禁止六種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根據草案,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以上的,兩個經營者作為整體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或者三個經營者作為整體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四分之三以上的,都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曹康泰介紹,草案并不禁止經營者通過競爭取得市場支配地位,但禁止經營者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這樣規定,既不妨礙、不限制大公司大企業的存在和發展,又能有效制止經營者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破壞競爭的行為,有利于創造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他說。
不過,市場份額并非惟一的判定標準,還要綜合考慮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等因素。
草案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六種行為進行了規定,包括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強制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交易,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違背交易相對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等。
經營者集中需事先申報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并、資產購買、股份購買、合同約定、人事安排、技術控制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見的一種經營者集中形式。
經營者集中的結果具有兩面性: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規模經濟,提高經營者競爭力;另一方面,過度集中又會產生或者加強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因此,各國反壟斷法都對經營者集中實行必要的控制,主要手段是對其實行事先或事后申報制度,并由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允許經營者實施集中。
曹康泰介紹,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并參照大多數國家的做法,草案對經營者集中設計了事先申報制度,要求達到一定規模標準的經營者實施集中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經申報的,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草案規定了一般行業和領域經營者集中的具體申報標準,即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在全球范圍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120億元人民幣,并且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在中國境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8億元人民幣。同時,關于銀行、保險等特殊行業的申報標準,國務院將另行制定。
設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曹康泰今天介紹,為協調反壟斷執法,保證反壟斷執法的統一性、公正性和權威性,草案規定設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委員會由國務院相關部門負責人及法學、經濟學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組織領導反壟斷工作,就國家反壟斷政策進行研究并向國務院提出建議,協調重大反壟斷案件的處理以及協調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工作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中國青年報 程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