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去年北京國際稀有金屬展上紫金礦業展臺。(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韓樂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汪勁近日在談到我國環境法治30年時直言不諱地表示:“我不認為我們國家環保法治是成功的。”
對于修訂后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汪勁列舉了諸多當初所謂的“亮點”,一一說明其失敗后表示,“還有最后一關沒有經過考驗,那就是損害賠償問題。”眼下時逢紫金礦業等污染事件停在這里如何處理還未知,“如果這些污染事件處理結果不妥的話,那我可以說,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是全盤失敗的。”
目前我國也在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汪勁進而表示:“如果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真正全盤失敗的話,我們又能對大氣污染防治法指望什么呢?”
紫金礦業、大連漏油等污染事件的損害賠償問題,成了水污染防治法的最后一道考題。但水污染防治法并非我國環保法律制度效果不佳甚至失效的唯一案例。汪勁始自2006年的一個相關課題研究認為,中國環保法治30年的現實令人尷尬:一方面環保法律“批量產出”,環保機構不斷升格;另一方面環境質量狀況卻沒有根本好轉,反而局部惡化。這種狀況的法治根源,在于我國主要的環保法律制度并沒有發揮應有的效果。
水污染防治法諸多“亮點”與“失色”現實
水污染防治法在我國環保法律“家族”中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近日汪勁出席本月綠家園環境記者沙龍,以《環境法治30年:為何我們未能成功?》為題簡要介紹其該項課題研究成果時,正是著重透過這部法的例子,讓記者看到了我國環保法治尷尬的現實。
與任何一部法律出臺時我們通常所見到的情形一樣,2008年2月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頒布時,一些政府官員、學者、也包括部分記者在其中總結出諸多“亮點”和“突破”,冠以“八大”、“十大”等數字予以解讀。如今該法已經實施兩年,與這些“亮點”相對應的現實圖景又如何?
汪勁列舉了其中幾個“亮點”,表達了他的看法:
其一,關于生態補償制度的確立,汪勁說:“實際上真正的生態補償問題,還沒有正式的開始實施。”汪勁是生態補償條例三名法律專家之一,據其介紹,國家層面的生態補償條例由發改委牽頭,目前調研階段已結束,條例正在起草過程中。
其二,關于將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作為法律確定下來,“這一點到現在還沒有看出來。這次紫金礦業或大連的污染事件是否能夠體現出來,我們還不得而知。但從我看到的報道情況看,這一條起碼在水污染防治領域,還是一句空話。”汪勁說。
其三,關于改超標收費制度為達標收費、超標處罰。汪勁表示,據他們去年對6個省的環保局和環境監察部門進行的調查,發現此制度在現實執法中遠非如此。“也就是說企業超標排污的現象還是大量存在的。”
其四,關于加大了企業違法的處罰力度,比如將原來的1至10萬元的處罰,改為應繳排污費的1至3倍或2至5倍的處罰,同時規定對造成重大和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的,最高可處以不大于其違法損失30%的處罰。這里暫且將其分為兩個亮點。汪勁認為:“第一個亮點從實踐來看是失敗的。”而后一條,“目前正在考驗政府的智慧。還要拭目以待。”比如紫金礦業污染損失究竟有多大?“要看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再來計算其30%。”
為何說前一個亮點是失敗的?2008年全國環境統計公報數據顯示:全國共有50余萬家的一般工業污染源的申報單位,繳納排污費185個億。汪勁據此數據分析:不管企業大小平均一下,一個企業月均排污費不到3000元。以前如果不繳納排污費的話,可處以1到10萬的罰款,最低可以罰到1萬元,哪怕是一個縣級的環保部門最低也可以罰到兩萬元。現在如果超標的話,可處以1至3倍的處罰。如果這個企業就繳2990元、3000元的話,3倍處罰也才不到1萬元。
汪勁認為,實際上比以前的處罰力度更低,哪怕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也就是2至5倍。“所以中國目前基層環保執法的現狀就是大量的企業寧可超標排污。”
按照新的水污染防治法,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如果一年內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但據汪勁在該法實施一周年時的調查,“沒有一個地方敢關閉這些企業。也就是說實際上這個亮點又失敗了。”
“要追究我們什么依據都有,就看你追究不追究!”
對污染損害賠償有了相對清晰的程序和實體的規定,被視為新的水污染防治法的最后一個亮點。但汪勁表示,這個問題目前還要看紫金礦業污染賠償的進展。
對于紫金礦業等污染事件,汪勁表示,現在有很多媒體在報道中說為什么不給賠償,“實事求是地講,因為這個數字還沒有計算出來。”污染損失的數字到底有多大,或者相對而言科學些的數據有多大?看見這個數字,或許會有很多人準備提起賠償的訴訟。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發生后,汪勁等6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及研究生曾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國內第一起以自然物(鱘鰉魚、松花江、太陽島)作為共同原告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此訴訟未被受理。雖然這次汪勁并未打算再就紫金礦業污染事件提起訴訟,但他表示,實際上紫金礦業和大連漏油的污染問題都不難解決,相關證據、監測數據,包括企業的違法過失等,“證據是顯在的。關鍵的問題是損害賠償的范圍怎么認定。”
汪勁認為,最低的損害賠償額不管是多少,其實司法是可以判的。“哪怕你判得少一點。”他表示,今天再回頭看時,如果當初松花江訴訟能夠成功,哪怕判決的數額較少的話,對企業也是一個刺激。同時也可暴露出司法環節存在什么樣的問題。“我們的制度可以不斷地健全、完善和改善。但不積極處理的話,這些問題永遠不會暴露到我們面前。”
汪勁表示,依照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三定方案的規定,國家海洋局都義不容辭地應當代表國家提起訴訟。
記者查閱水污染防治法,見到鼓勵水環境污染民事賠償的條款,如“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汪勁直言:“要追究我們什么依據都有,就看你追究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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