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監總局公布了《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規定》明確,煤礦領導沒有下井,一旦發生事故,最高可處煤礦500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責任人罰款上年年工資的80%。
要求煤礦領導下井早有規定,且一次比一次要求嚴,可從每次出現的礦難看,領導下井少之又少,此次采用經濟處罰的方式促使領導下井,仍不樂觀。其實,煤礦出問題不都是突發性的天災,其中不少存在人為因素,有些問題也不是一時形成的。而鮮有領導按規定下井,關鍵是制度執行不力,缺乏有效監管。從以往看,除了發生重大礦難的有關領導受到相應處罰外,不出大事就難見有關領導受罰,這不能不說是監管乏力。因而,要求煤礦領導下井,不僅要有嚴格制度作保證,關鍵是要有人去執行、去抓、去管。安監部門監管得力,遠比罰款促動強。 (羅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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