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礦業被開出“天價”罰單,環境法學專家認為,此舉乃屬于環境行政行為的范疇。他們呼吁,行政處罰不應取代依法處理
956萬元,由福建省環保廳對紫金礦業開出的建國以來環境污染的最大罰單,在環境法學家看來,它仍沒有跳出行政處罰的層面。無論是北京大學的著名環境法學家汪勁,還是中國政法大學的環境法學者王燦發,10月10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均表示出了這樣的擔憂。汪勁直言:“相關環保部門對紫金礦業的處罰事實上只停留在行政與政治方式解決層面,而非完全運用法治手段解決的結果。”
汪勁與王燦發均表示,對于紫金礦業的污染問題,無論是環保部還是福建省環保廳都有權提出公益訴訟,通過訴訟,責令紫金礦業支付由其污染行為所造成的用于修復環境的所有費用。
兩位環境法學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8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發出的《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明確提出,環保部門可以代表國家向污染者提出損害賠償訴訟。這實際上從司法程序上為環保部門掃除了以往可能存在的訴訟資格不適格的障礙。
處罰紫金礦業至今未真正運用法治手段
10月8日,福建省環保廳在其官方網站上公開了對紫金礦業的處罰結果——罰款人民幣956.3130萬元(以下簡稱956萬元)。福建省環保廳稱,956萬元罰款是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中關于“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此罰款數額一經公開立即引來關注,有媒體驚呼這是“中國環境執法里程碑”,“福建省環保廳給了我們一個驚喜”。福建省環保廳開出的這張建國以來環境違法的最大罰單也令10月8日的A股市場上感覺“利空出盡”,至下午收盤時,紫金礦業死死封住漲停。
此時,媒體仿佛如夢初醒,質疑聲四起。
對于956萬元“天價”罰單,環境法學家認為,它不過是一種行政處罰的結果,并不是運用法治手段之后的最終處理結果。
“無論是四川省的沱江污染案,還是松花江污染案,事實上,在重大水污染問題的處理上,我們采用得更多的是行政和政治手段而非法治手段。”汪勁告訴本報記者,國家有關部門在處理這些重大水污染事件時,手法是驚人的一致。“不外乎這么幾步,開始一般都是企業隱瞞或者默契地與地方政府部門一同向上隱瞞,它們的理由往往是堂而皇之的——為了‘維穩’需要;爾后是想辦法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若有損害發生的話,他們就拿出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一點錢封住被害人的口并借用公權力對被害人提出非常苛刻的要求;第三步是政府部門啟動調查,最后再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結案。而有關賠償問題,則要求當事人不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即使當事人提起訴訟,地方法院也不予以受理。最后就是找出幾個責任人,或通過行政處分、或通過刑事制裁解決了事。如果被害人不依不饒繼續提出訴求的話,就通過政治方式予以解決。”汪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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