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的缺失需反思
盡管紫金礦業承諾,將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決定,依照事故調查結論承擔事故責任和經濟賠償,但在業內人士看來,對于責任缺失導致的重大損害賠償不應該僅僅停留在事后補救上,而需認真反思并檢討一個負責任的企業應該具備怎樣的社會責任感。
日前,網絡上流傳著一份關于中國企業家公眾形象的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因為7月初發生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紫金礦業被評為2010年度最不具社會責任的企業。
如今回顧當時的一切,仍然心有余悸。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銅礦濕法冶煉廠污水池發生滲漏,造成汀江部分水域嚴重污染,9100立方米廢水排進汀江流域,沿岸及水庫的養殖業遭受滅頂之災、約400萬斤魚被毒死,當地居民不敢飲用自來水,靠買瓶裝水生活……
然而,紫金礦業卻在7月12日才發布了公告,瞞報長達9天。面對質疑,公司給出的答案是“維穩”需要。
此舉不僅給社會和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紫金礦業的誠信和社會形象也受到空前重創。紫金礦業承認這是企業在高速發展的過程中,危機和憂患意識不足,未能正確處理好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群眾利益之間的關系。
但不管事后如何“圓場”,企業如何履行社會責任的反思還是理所當然的被拉到了輿論的最高端。
其實,在我國《公司法》第五條中有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除此之外,胡錦濤總書記在2006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也強調,要“引導企業樹立現代經營理念,切實承擔起社會責任”。2008年初,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這些政策措施反映了全社會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殷切期望和廣泛要求。
而針對上市公司,監管部門也有明確規定。早在2006年9月,深交所就頒布實施了《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明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包括上市公司對國家和社會的全面發展、自然環境和資源以及股東、債權人、職工、客戶、消費者、社區等利益相關方所應承擔的責任,并倡導上市公司發布自我評估的社會責任報告。2008年,上交所也發布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的通知》,其中的一個創新是提出了“每股社會貢獻值”的概念,試圖將上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程度進行量化,便于比較和投資。上交所去年正式發布上證社會責任指數,為投資者提供體現社會主題的投資標的,推廣社會責任投資理念。
盡管針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原則,在我國立法中多次體現,但諸如環境污染、“毒”奶粉、“黑心”煤礦等企業侵害消費者利益、勞動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件仍時有發生。
參與互動(0) | 【編輯:宋亞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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