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第一個軌道陷入僵局,第二個軌道必受波及,而且還可能影響到其它一些領域的進展,比如保護森林、向貧窮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減排資金以及成立量化體系核查減排國進展等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沒有人預期在坎昆大會上達成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但人們仍然希望保持積極的前進方向。如果日本此番一意孤行堅持立場,那么《京都議定書》的存續將面臨嚴峻挑戰;而如果《京都議定書》最終宣告失敗,很難想象一個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減排協議能夠順利降生。事實上,哥本哈根大會就是在圍繞第二軌道的討論結果是否應具法律效力這個問題上陷入僵局并被迫休會一天的。如今,正如當時提議休會的圖瓦盧代表弗萊所說,“我們仍然沒有決定是否能有一個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日本的立場讓事態雪上加霜。
沙特阿拉伯首席談判員薩班就表示,在各國對于已有《京都議定書》中規定的責任尚缺乏必須尊重的情況下,討論第二軌道的法律形式毫無意義。“我們需要《京都議定書》的第二承諾期,否則沒有必要或者意義來決定一個我們明知道可能會隨時被背棄的協議。”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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鏈接一:京都議定書
為了人類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1997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舉行。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通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
議定書是《公約》的補充,它與《公約》的最主要區別是,《公約》鼓勵發達國家減排,而議定書強制要求發達國家減排,具有法律約束力。
議定書已對2008年到2012年第一承諾期發達國家的減排目標作出了具體規定,即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
鏈接二:四種減排方式
議定書允許采取以下四種減排方式:
一、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
二、以“凈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
三、可以采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
四、可以采用“集團方式”,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采取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記者 陶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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