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12月22日第二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原修正案(草案)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提出要求,“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規劃內容應當包括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實施進度、配套電網建設、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等。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聽取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
此次法律委員會經同環資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認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還應包括配套電網建設的內容,以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設與配套電網建設相協調,因此建議在第二條規定的規劃內容中增加“配套電網建設”的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同環資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能源局、國家電監會研究認為,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發展,由有關部門制定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占全部發電量比重的規劃目標以及電網企業優先額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具體辦法,并在年度中督促落實;對按照規劃建設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所發電量,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
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改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具體辦法,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 (記者秦佩華、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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