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相關單位必須在1小時內上報;察覺到環境事件將發生時,各級政府應通過媒體發布預警公告,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傷害人員。近日發布的《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簡本)對此作出明確要求。
百人以上中毒屬“特別重大”
《預案》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按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其中,特別重大環境事件,主要包括因環境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因環境事件使本市正常經濟、社會活動受嚴重影響,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在生產和貯存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等。
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Ⅳ級)、黃色(Ⅲ級)、橙色(Ⅱ級)、紅色(Ⅰ級)。藍色預警由各區(縣級市)政府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市政府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省政府負責發布。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突發環境事件1小時內上報
按照《預案》要求,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相關責任單位和監管單位必須在1小時內向轄區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環保部門和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進行現場調查和先期處置。
各級政府要按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級啟動應急響應。 (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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