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10天內,與機動車環境稅、機動車排污費有關的新聞輪番占據媒體版面,有意思的是,每次都是媒體先報道:政府部門稱,北京市的機動車排污稅、費開征在即;但隨即政府部門的官員就出來否認,稱那是媒體的誤讀,機動車環境稅、機動車排污費都還停留在理論研究層面,北京沒有開征時間表。
這是機動車環境稅費半年內第二次成為關注焦點,上一次是2009年的9月,當時環保部的一位官員在一個論壇上提及他個人的思考,很快被媒體放大為“機動車排污費出臺”。
不管是機動車環境稅,還是機動車排污費,吸引公眾眼球的原因無非是兩點:第一,能否解決北京的擁堵問題,改善環境質量;第二,對有車族來說,會增加多少開車成本。
其實,早在1998年,國家環保總局就出臺過相關文件,讓杭州等3個城市先行試點機動車排污費,但5年后,試點被終止,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每年幾百元的機動車排污費,沒有減緩機動車數量快速增長的步伐。
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說,目前還沒有案例能證明,機動車環境稅可以有效解決污染和擁堵問題。美國環保協會中國辦公室的負責人張建宇說,解決城市擁堵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既需要城市有發達的公交系統,也需要民眾有綠色出行的意愿,政策稅費只能起到調節的作用。
征收機動車排污費尚有法律障礙
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機動車排污費,或者環境稅,沒有多大差別,相同的是會增加開車的成本,但對政策的設計者來說,費和稅的差別很大,甚至所依據的法律也不相同。據介紹,費體現的是污染者付費的原則,而稅收歷來的含義都有兩層,一是政府籌集資金,二是調節社會個體的行為。所以,在專家研究的層面,對究竟是收費還是收稅有較大分歧。
從機動車排污收費試點的情況來看,效果并不明顯。1998年,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環保總局聯合發文,在杭州、鄭州、吉林三城市進行總量排污收費試點工作。資料顯示,當時的規定是,小型車每年交排污費300元、中型車500元、重型車600元。
2003年4月,環保總局出臺文件停止試點。據知情專家回憶,當時機動車排污收費沒有繼續下去有兩點原因。
首先,2003年,我國出臺了《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這份條例明確規定,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征收廢氣排污費。所以,如果2003年后,繼續對機動車征收排污費,就與上述條例相抵觸。此外,條例還規定,排污費收費對象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未包括自然人。就是說,即便將來條例修改,可以征收機動車排污費,但對象將不包括個人。最近幾年的情況是,私家車的比例越來越高,如果機動車排污收費的對象不包括個人,那么排污收費政策達到的效果將相當有限。
其次,每年三五百元的排污費并沒有阻止單位或個人買車的意愿,試點城市的機動車數量沒有因為這一單項政策而減少。
征收機動車環境稅涉嫌重復征稅?
“其實我國早就有環境稅收政策。”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孔志峰博士說,探討環境稅問題,首先要厘清,環境稅和環境稅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盡管目前我國還沒有環境稅這樣一個獨立的稅種,但環境稅收政策已經運行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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