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從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實施以來,盡管國家曾對資源稅進行過多次調整,但現行資源稅稅收政策仍不能滿足當前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暴露出一些亟待改革的問題。普遍認為,現行資源稅除了不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之外,還表現出征收范圍窄、稅率水平偏低等問題。
從征收范圍來講,目前只是對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鹽等幾種資源征收資源稅,草原、森林、水資源等許多資源都沒有納入征繳范圍。
對此,丁蕓建議,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應先考慮將森林資源、草原資源、水資源納入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待時機成熟,再將其他資源,如河流資源、湖泊資源等資源納入資源稅的稅收范圍。
不僅如此,“現行資源稅稅率水平偏低。以煤炭為例:原煤價格最高已經達到每噸1000多元,而資源稅每噸只收幾塊錢。采用從量定額計征的方式,反映不出市場供求狀況及價格的變化!敝烨嗾f。
對此,丁蕓也認為,應確定合理的資源稅稅額,調整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案鶕Y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點,應當取消資源生產環節的產品稅,改變現行資源稅以銷售量和自用數量為依據計算稅額的方法!
“對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資源課以重稅,通過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和上調稅額來引導資源利用企業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資源。同時將稅額與資源回采率掛鉤,將資源回采率和環境修復指標作為確定稅額標準的重要參考指標,以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保證資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丁蕓說。
一系列難題待解
資源稅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其涉及的問題較多,觸及面也較廣,因此改革也不可避免將面臨一些難題。
“資源稅改革的難題之一就是地方征稅和國家資源所有者之間的矛盾!倍∈|說。她認為,從理論上講,資源的所有者是國家,資源稅收的功能是促進全國范圍內資源的合理配置,因此,資源稅應該屬于國家稅收。但我國的資源稅屬于地方稅種,由地方政府進行課稅,現在除了海洋石油企業的資源稅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征收管理,其他資源稅均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考慮到地方政府對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環境保護也要有相當的支出,因此,資源稅應當作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稅!
在楊志勇看來,“資源稅制改革不應該影響經濟的企穩,不僅開征時機的選擇是個難題,資源稅稅負提高多少才合理,也是一個難題!彼J為,資源稅制改革的中心內容是提高資源稅稅負,那么,稅制改革需要考慮,提高的資源稅在多大程度上是資源企業能夠轉嫁出去的。不同的資源企業對資源產品的定價權不同。有些資源是市場定價,有些則受到政府的影響,甚至是政府定價。另外,即使是市場定價,還存在資源企業的市場力量問題,如力量不如買方,那么資源企業就可能多承擔稅負。
“開征資源稅無疑會增加企業稅負,首當其沖或許就是市場定價的煤炭行業!敝烨囝A測。有關推算表明,資源稅改革之后,焦煤和動力煤的稅負可能是此前的6-8倍。他擔心,對煤炭等燃料動力的剛性需求,最終會導致成本推動型物價上漲,“今年還不會出現嚴重的通脹,未來幾年我國物價上漲的壓力可能會更大。”
此外,目前在開發、生產、銷售環節企業被征收的收費基金項目較多,其中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丁蕓提醒說,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即對礦產資源租金———礦產資源開發后的部分超額收益的征收,資源稅是對礦產資源級差收益的部分征收,二者都是礦產資源價值的實現形式,即體現了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她建議,將二者合一,作為礦產資源的基本租金,以資源稅或資源租金的形式從量計征。(記者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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