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工商局和市市政管委宣布最新起草的《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對公眾征集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室外日平均溫度在-9℃以上的正常天氣情況下,居民臥室、起居室的室內溫度不得低于18℃;溫度未達到合同約定的,供熱方應當減收或者退還相應的采暖費。其中如果室內溫度低于14℃時,退費比例為100%。
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為貫徹落實即將于4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公平維護采暖用戶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減少交易糾紛,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共同起草了《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面積收費版)》示范文本。文本通過“首都之窗”網站公開向社會各界征集意見。征集意見期間為2010年3月24日至3月31日。廣大市民、供熱單位和社會各界可以為文本的完善提出意見。
記者了解到,文本征求意見稿約定,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為采暖季,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居民應將下一個采暖季的采暖費足額交給供暖方。供暖方須按照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熱價收取采暖費,單層建筑高度超過4米的部分加倍收費。采暖期內,在正常天氣情況下,供暖方應當保證居民臥室、起居室的室內溫度不低于18℃。在不能供暖或者不能按合同約定供暖的情況下供熱單位應當減收或者退還相應的采暖費。
合同明確約定的退還采暖費的計算公式為:退費額=日熱費單價×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面積×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天數×退費比例。如果按臥室、起居室法定采暖室內溫度計:當16℃≤室內溫度<18℃時,退費比例為40%;當14℃≤室內溫度<16℃時,退費比例為60%;當室內溫度<14℃時,退費比例為100%。
“合同明確了供熱單位應當設立24小時值班報修電話,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和處理采暖用戶的訴求。”據介紹,如果居民發現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應當首先報修,自報修之時起,24小時之內經供暖方調節、檢修,溫度達到規定標準的,不計入退費天數;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自報修當日起至溫度達到規定標準日止的天數,計入退費天數。供暖方有義務在采暖期內實行24小時服務,公布值班、報修電話,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報修故障須在12小時到24小時內處理完畢。
此外,文本還對居民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如要求居民不得私自取用供熱系統用水,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居民因散熱器漏水或擅自拆改室內供熱設施產生泄漏等,造成本戶、相鄰用戶損失、供熱單位損失和公共設施損壞的,除承擔自身損失外還應負責賠償第三方損失。如果居民沒有按期交納供暖費,須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向供暖方交納。竇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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