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這部法律明確了管道企業對于油氣管道的保護責任。
法律規定,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管道巡護人員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
法律指出,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法律同時規定,管道企業發現管道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隱患,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排除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排除安全隱患。(記者趙超、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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