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這部法律規定,石油天然氣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治理。
法律同時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治理費用。
法律明確,石油天然氣管道發生事故,管道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及時通報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并依照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法律規定,接到報告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并根據管道事故的實際情況組織采取事故處置措施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本行政區域管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進行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
法律還規定,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回收、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盜竊、哄搶。(記者趙超、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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