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鐵路運輸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確保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順利舉辦,根據相關規定,鐵道部、公安部決定,在2008年7月20日至9月20日期間,對乘坐火車旅客攜帶物品和通過鐵路托運行包實行安全檢查。昨日,廣州鐵路公安處發布通告,詳細公告了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管制刀具以外的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藝品刀、剪刀、鋼(鐵)銼、斧子、錘子等利器、鈍器,均不準隨身攜帶,應一律放入行李中托運。
通告明確,嚴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及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不得隨身攜帶管制刀具以外的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藝品刀、剪刀、鋼(鐵)銼、斧子、錘子等利器、鈍器,應一律放入行李中托運。旅客應自覺接受、配合鐵路部門在車站、列車實施安全檢查。經檢查發現可疑物品的,旅客應自行取出并接受進一步檢查。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堅持攜帶上述物品的旅客,鐵路安檢工作人員依法禁止其進站乘車。嚴禁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不得將危險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行李包裹托運人應自覺接受鐵路部門的安全檢查,并實行實名登記。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虛報品名登記的托運人,鐵路部門依法拒絕其托運行李物品。行李包裹收貨人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否則鐵路部門有權拒絕交付。
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一、槍支、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小口徑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 3.其他槍支:仿真槍、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消防滅火槍等; 4.具有攻擊性的各類器械、械具:警棍、催淚器、電擊器、防衛器、弓、弩等。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藥:各類炮彈和子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手雷、手榴彈等; 3.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發令紙以及黑火藥、煙火劑、引線等。
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刀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1.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氧氣、煤氣(瓦斯)等; 2.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制品等;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5.遇水燃燒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毒鼠強、汞(水銀)、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六、腐蝕性物品:鹽酸、硫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有堿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十、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攜帶的物品。(記者/洪奕宜 通訊員/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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