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5日電 據法制日報報道,轟動全國的“黃靜”案中,五份不同的法醫鑒定一度成為焦點。專家就此指出,應完善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
也許普通大眾對司法鑒定人的印象限于《大宋提刑官》里“重證據實、民命為重”的宋慈。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誰都可以做鑒定人嗎?鑒定人必須出庭接受質證嗎?鑒定人出庭時該如何應對對方律師們的“百般刁難”?這些都是司法鑒定制度亟待解決的問題。
針對中國鑒定人出庭的現狀,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樊崇義教授在研討會上說,鑒定結論作為一種獨立的言詞證據,應當接受控辯雙方或當事人的發問,經過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對鑒定結論的法庭質證卻流于形式,鑒定人不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法庭也無從對鑒定的各個環節進行審查,起不到應有的質證作用。
何以會出現這種現象?樊崇義細數了我國鑒定結論質證程序存在的問題。一是缺乏鑒定結論的庭前開示程序;二是立法的矛盾規定導致鑒定人出庭難,質證流于形式;三是質證程序過于職權化;四是對鑒定結論的質證存在單向性、片面性;五是“質證異議”問題的解決寄予重新鑒定。
該如何“對癥下藥”?樊崇義認為,審視中國現存的鑒定結論質證程序,在剖析其存在的問題基礎上,應當重構中國鑒定結論質證程序:確立鑒定結論庭前開示程序,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完善鑒定結論的交叉詢問程序,引入專家輔助人參與質證的制度。
“要充分認識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的意義。”就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顧永忠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鑒定結論的特點決定了較之其他證據的提供者,鑒定人更應該,也更能夠出庭接受質證。這是因為,鑒定結論屬于言詞證據,較之實物證據更具可變性;鑒定結論屬于意見證據,較之其他證據更具主觀性;鑒定結論具有“科學性”,較之其他證據更需說理性;鑒定結論具有“超脫性”和“職業性”,鑒定人出庭阻力干擾小。同時,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實,既有利于實現實體公正,也體現了程序公正。此外,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有利于鑒定人素質的提高和鑒定事業的發展。(鄧克珠 于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