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切實改善城市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做好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交通、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切實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要將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從方便低收入群體的生活與就業出發,保障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要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速度,探索適合保護要求的舊城改造模式,穩步推進現有危舊房屋的改造,提出分年度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計劃。要加強小區規劃管理,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
十、嚴格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要加強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現代建筑的保護工作,重點保護好“五大道”等歷史文化街區和獨樂寺、覺悟社舊址、平津戰役遺址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邊環境。要注意保護楊柳青年畫、“泥人張”彩塑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繁榮傳統商業文化。要加強海河兩岸的綠化和景觀建設,努力創造豐富多彩和具有天津特色的城市景觀。要嚴格依法行政,發揮規劃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總體規劃》是天津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發展目標,編制好近期建設規劃,明確建設的重點和時序。要抓緊深化有關專業規劃,編制詳細規劃,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天津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各項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建設部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駐天津市的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天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天津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國 務 院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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