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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在法庭上,甘肅省電力公司(簡稱電力公司)原財務處處長、副總會計師顧慧娟態(tài)度強硬地口口聲聲稱自己無罪,其辯護律師也以公訴機關指控顧慧娟部分犯罪事實不請、證據(jù)不足為由,為顧慧娟作了“疑罪從無”的辯護。但經(jīng)過法庭審理后查明,顧慧娟利用其在國有公司主管財務工作的便利,受賄四筆共計38.6萬余元;挪用公款三起共計1087萬多元;貪污兩起共計1250萬元。
8月9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建國以來甘肅省貪污之最”的女“巨貪”顧慧娟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顧慧娟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被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其受賄所得38.6萬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的價值1544萬余元贓款及股權、債權返還被害單位。
當審判長宣判后詢問被告人顧慧娟是否上訴時,顧慧娟情緒非常激動地說:“我立即上訴!
顧慧娟,女,現(xiàn)年59歲,漢族,浙江省寧波市人,大學文化程度,1992年11月任甘肅省電力公司財務處處長、副總會計師,2002年7月退休。因該案于2004年4月15日被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且看女巨貪如何“貪”
貪 污
1997年7月8日,靖遠電廠要求顧慧娟歸還被借用的630萬元資金。此時,由于被借用資金尚在股市經(jīng)營中,顧慧娟便從電力公司財務處的互助金帳戶內(nèi),給靖遠電廠撥款400萬元歸還被其挪用的上述款項。1998年8月28日,互助金帳戶被作銷戶處理,而400萬元被顧慧娟侵吞。
1998年3月,靖遠電廠主管生產(chǎn)和財務的副廠長李某,向顧慧娟匯報該廠小金庫還有850萬元資金,顧慧娟讓其上繳電力公司。1998年3月5日,李某讓該廠財務科工作人員開具轉(zhuǎn)帳支票一張,收款人一欄按顧的要求未填寫。顧慧娟收票后未將該款入電力公司財務帳戶,而是轉(zhuǎn)入證券公司進行股票交易。1998年2月,顧慧娟在離任財務處處長崗位轉(zhuǎn)任副總會計師之際,憑借權力地位非法侵吞上述公款,且在辦理交接離任手續(xù)至2002年7月退休繼續(xù)隱瞞真相。2003年組織詢問時,其又書面稱該款已“用于主業(yè)上不能處理但又必須解決的業(yè)務”。
受 賄
1997年4月至1998年3月,北京中國新技術創(chuàng)業(yè)投資公司(簡稱中創(chuàng)公司)在蘭融資時,該公司駐蘭機構西北聯(lián)絡處通過時任電力公司財務處處長的顧慧娟與該財務處協(xié)議存款11筆,數(shù)額共計8255萬元。1998年2月至5月間,中創(chuàng)公司西北聯(lián)絡處為感謝顧慧娟,以存款獎勵的名義分4次給顧慧娟38.6萬余元,顧慧娟收受后將款全部打入自己在某銀行的“一卡通”帳戶據(jù)為己有。上述存款尚有1818萬余元無法收回。
挪用公款
1996年9月12日、1997年3月3日,顧慧娟以借款為名,先后安排靖遠電廠向“海南銀通國庫券再投資受益券”帳戶電匯公款300萬元和330萬元,委托時任某銀行三亞分行行長張某進行個人股票交易。后張某依顧安排,將上述款項及此前還交其炒股的款匯入珠海陳某帳戶。此后,靖遠電廠索要上述款項時,顧慧娟分別于1997年5月5日,指使陳某從珠海某公司匯入靖遠電廠200萬元,于同年7月8日從電力公司財務處的互助金帳戶內(nèi)支出400萬元撥付靖遠電廠,于同年9月30日從某證券公司?谀巢侩妳R靖遠電廠30萬元予以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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