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統籌兼顧,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遷人口的生產生活
(十一)做好大中型水庫非農業安置移民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進一步完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條件的大中型水庫非農業安置移民中的困難家庭,納入地方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同時,要積極通過其他渠道進行幫扶,努力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三峽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理。
(十二)妥善解決小型水庫移民的困難和現有后期扶持項目續建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通過提高本省(區、市)區域內全部銷售電量(扣除農業生產用電)的電價籌集資金,統籌解決小型水庫移民的困難,并保證對在建后期扶持項目的后續資金投入,確保項目按期建成并發揮作用。提價標準為每千瓦時不超過0.5厘,具體方案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批后實施。
(十三)切實做好其他征地拆遷人口的工作。完善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對其他征地拆遷人口產生影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密切關注,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采取多種措施,及時解決他們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妥善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四、加大投入,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長遠發展
(十四)明確扶持重點。在提高后期扶持標準幫助解決水庫移民溫飽問題的同時,要繼續從其他渠道積極籌措資金,加大扶持力度,解決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長遠發展問題,重點加強基本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加強交通、供電、通信和社會事業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加強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通過貼息貸款、投資補助等方式對移民能夠直接受益的生產開發項目給予支持。
(十五)落實扶持資金。一是現有政府性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和國債資金、扶貧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以及政府部門安排的各類建設基金和專項資金,要向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傾斜;二是從籌集的后期扶持資金結余中安排,用于對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扶持,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等部門另行制定;三是從調整和完善后的庫區維護基金中籌集。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鼓勵社會捐助和企業對口幫扶,努力拓寬資金渠道。
(十六)做好項目規劃。要以水庫移民村為基本單元,按照優先解決突出問題的原則,抓緊編制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作為國家安排扶持資金和項目的前提與依據。項目的確定要堅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維護移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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