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業在2004年1月2日申請注冊的“三光”商標于2006年5月28日通過國家商標局初審公告,并于2006年8月28日核準注冊。此事自8月10日經新聞媒體披露后,引起國人一片嘩然,抨擊日企申請該商標的動機的呼聲一浪接一浪,質疑商標局審查通過該商標的言論也愈發尖銳。8月18日商標局在官方網站“中國商標網”上公告依法撤銷第3871867號“三光”商標,又引發了公眾和新聞媒體對商標局當初為何受理該商標?初審公告了憑什么又撤銷等一系列爭論。
日本福見產業株式會社申請注冊的“三光”商標事件自8月10日經新聞媒體披露后,引起全國轟動,眾說紛紜。就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爭議不休的一系列話題,記者今天電話連線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專家、北京紅徽國際知識產權事務所和廣東省紅徽商標事務所總經理廖俊銘,他指出:“該事件首先反映出國人強烈的民族情感,但同時也反映出不少社會公眾甚至記者對商標法律的片面理解,以及我們的商標法律和審查標準亟待進一步完善等問題,這些都必須引起各方的反思。”
媒體披露“三光”商標事件后,引起全國新聞媒體、網站的廣泛報道和轉載,同時,在該商標通過國家商標局初審公告、并于2006年8月28日核準注冊之日到來之前,浙江導司律師事務所兩位律師即提交了異議書,并在異議書理由中強調“三光政策”是日本軍隊侵華戰爭惡劣罪行的歷史見證,也是中國人民難以忘記的,作為日本的一家企業應該了解或者知道這段歷史,但卻在中國申請注冊“三光”商標,這必定會傷害到中國人民的感情。8月15日,山東白兔商標代理公司在泉城廣場征集簽名反對日企注冊“三光”商標,僅一個下午時間,多達萬余名市民在條幅上簽下了名字,該簽名條幅將作為異議證據遞交商標局。
公眾質疑之一:商標局當初為何受理該商標?廖俊銘認為這是社會公眾片面理解商標法和誤解商標局所致。“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任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因此,商標局受理‘三光’商標的申請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絕對無可非議!”廖俊銘說。
公眾質疑之二:初審公告了又憑什么撤銷“三光”商標?廖俊銘認為,這是公眾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程序及商標法的一些相關救濟條款的不了解造成的。廖俊銘從專業角度介紹,任何商標的注冊申請通過商標局的形式審查予以受理后,都會進入下一個法律程序進行實質審查,商標局對實質審查實行審查員個人審查和處長審核制,處長審核后有兩種情形,一是退回審查員要求重審,二是核準審查員的審查予以初審公告。對于退回審查員要求重審的,最后會有核準駁回申請或予以初審公告兩種可能。商標實質審查的結果與審查和審批人員自身的專業知識、綜合素質以及對審查標準的把握尺寸均有關系,因此,商標局對一些有爭議的商標予以初審公告是在所難免的,而要求商標局做到完全難免更是強人所難和不現實的。
此外,廖俊銘特別指出,商標局在官方網站“中國商標網”上公告依法撤銷第3871867號“三光”商標,指的是依法撤銷第3871867號“三光”商標的初審公告和將向商標申請人發出《商標注冊申請駁回通知書》,而該商標申請人還可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復審”乃至司法復核。“商標局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六)款‘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和第(八)款‘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的規定撤銷‘三光’商標的初審公告,是很正常的。”廖俊銘最后強調。
背景資料
“三光”一詞源于國學經典《三字經》中的“三才者,天地人。三光者,日月星”,可見“三光”并不是什么不好的名詞。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是那一場民族浩劫,“三光”也不會與“燒殺搶掠”這些卑鄙的行徑聯系在一起。不論這家日資企業申請注冊此商標的真實意圖如何,但作為一家日本公司在中國申請注冊“三光”商標,特別是該商標申請使用的商品范圍為“人用藥、藥物飲料、醫用營養品及醫藥制劑”等藥品,就不能不讓國人聯想起犯下滔天罪惡的日本“七三一細菌部隊”,國人因而義憤填膺也就不足為奇。
(來源:法制日報,記者 姚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