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三十日電 (記者 朱大強)旨在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化解勞資矛盾,促進勞資和諧,最高人民法院于今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將于今年十月一日開始施行。
這部司法解釋主要內容有:拖欠工資爭議以用人單位“書面拒付通知”作為界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標準,否則以“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作為標準;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農民工的欠薪糾紛,可以持工資欠條以勞動報酬糾紛直接向法院起訴;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無論何種原因造成勞動者工傷或者罹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等。上述內容,充分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維護和諧勞動關系的價值取向。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介紹說,出臺這個司法解釋具有四個促進作用:一是便于廣大勞動者準確理解掌握勞動法的規定,促進依法維權;二是便于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準確掌握司法尺度,促進司法公正;三是有利于規范企業勞動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促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勞動用工制度;四是有利于及時化解矛盾,建立和諧有序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據了解,全國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每年約以百分之二十的速度遞增,去年已達十八萬件。為了適應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曾于二00一年四月頒布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后還將繼續加大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力度,并根據審判實踐需要,適時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