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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交通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交通通信中心等5家下屬單位和北京市交通委員會使用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情況。
一、基本情況 交通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16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交通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總體較好,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預算編報、預算執行和財政資金管理比較規范;重視財務工作,依據國家財經法規,結合交通行業特點,制定了較為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促進了交通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加強財務監督,對資金使用單位財務實行定期審計,對財政撥款、基金等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了檢查,對資金規范使用和提高效益起到積極作用。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ㄒ唬⿲m椊ㄔO資金年初預算55.42億元未細化到項目。 交通部2005年度預算年初安排預留待批資金55.42億元未細化到項目,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關于“加強和改善預算編制工作。要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的規定。 (二)安排專項建設資金3800萬元補助自籌資金項目。 2004年6月,交通部批復由北京市自籌資金改建110國道。2005年10月,發展改革委核準該項目由北京國投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出資及申請國內銀行貸款解決建設資金問題。在此情況下,2004至2005年,交通部又將3800萬元交通專項建設資金撥付到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用于補助該項目建設。這一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也不得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的規定。 。ㄈ┒喟才殴芾碣M預算668.86萬元。 2001至2005年,交通部在安排西部科技項目經費9.68億元時,其中的管理費1637萬元,占項目經費總額的1.69%,超過規定多安排668.86萬元(該項目管理費目前由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代管)。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設科技經費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評審和管理費用在經費總額1%范圍內據實列支”的規定。 (四)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滯留3.08億元交通專項建設資金。 2000至2001年,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采取虛列基建支出的方式,將交通專項建設資金(車輛購置附加費)3.08億元滯留在委本級,并違規用其中1.06億元核銷原所屬企業的借款,不符合財政部《車輛購置附加費管理辦法》關于“車購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和財政部《車輛購置附加費年度決算編制辦法(試行)》關于“車輛購置附加費支出決算明細表,反映車輛購置附加費上年度及本年度實際支出數情況”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交通部專項建設資金年初預算未細化到項目的問題,要求今后按預算管理規定,細化預算;對違規安排專項建設資金補助自籌資金項目的問題,要求按原渠道收回;對違規多申報管理費預算的問題,要求歸還財政或報經財政批準用以抵撥以后年度的財政撥款;對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滯留資金的問題,依法移送交通部處理。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交通部商有關部門完善《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專項建設資金補貼標準,確保公開、公正,并從機制和制度上加強規劃和預算安排上的協調和制約,確保預算的真實、合法。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交通部對審計提出的問題高度重視,積極整改,除移送處理的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虛列支出、滯留交通專項建設資金問題尚在處理外,已全部落實審計決定:對年初預算未細化到項目的問題,將進一步細化預算,不斷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對違規安排專項建設資金的問題,已通知用款單位退回;對違規多申報管理費預算的問題,將在2006年及以后年度的預算額度內抵頂。 信息產業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信息產業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遼寧省通信管理局等34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信息產業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55個二級預算單位及項目執行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信息產業部2005年度能夠執行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預算批復及時,執行比較規范;部所屬二級單位基本能夠按照主管部門批復的預算組織實施。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ㄒ唬┙亓艮k公用房租金收入1.42億元。 2001至2005年,信息產業部所屬28家通信管理局取得辦公用房租金收入1.05億元,其中有3629萬元發放給職工;2003至2005年,所屬應急協調中心取得辦公用房租金收入 3710萬元,其中3347萬元存放于北京某物業公司。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意見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關于“各部門、各單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嚴格遵循‘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納入預算管理”的規定。 (二)部分通信管理局超標準購置辦公用房。 2004年,遼寧省通信管理局購買某培訓中心作為辦公用房。該培訓中心總投資1.18億元,建筑面積20887平方米,占地約50畝。遼寧省通信管理局將其中部分客房作為辦公用房,其余客房及其他設施目前均閑置;廣東省通信管理局成立時辦公用房為劃轉給的辦公樓,建筑面積9806平方米。在辦公面積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并有5172平方米出租的情況下,未經批準又自行購買業務用房5052平方米;四川省通信管理局辦公樓建筑面積1974平方米,又以3766萬元購買了建筑面積8065平方米的辦公樓,而將其中5814平方米出租。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黨政機關現有辦公樓已達到規定建筑面積指標的,不準改擴建、新建或購買辦公樓”的規定。 。ㄈ┥陥蟮念A算中含非預算單位項目6067萬元。 信息產業部2005年預算包含了中國電子科技集團項目預算6067萬元,而該集團自2002年起已從信息產業部劃出,實行獨立核算,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信息產業部的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和“年度預算確定后,企業、事業單位改變隸屬關系,引起預算級次和關系變化的,應當在改變財務關系同時,相應辦理預算劃轉”的規定。 (四)在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中列支人員工資159.41萬元。 截至2005年12月,信息產業部某下屬單位在電子發展基金項目中列支人員工資159.41萬元,不符合財政部、信息產業部《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電子項目經費:指用于項目本身所必須的經費支出,主要包括:設備購置、原材料、燃料動力、資料、印刷、租賃費、鑒定驗收等費用”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所屬單位截留辦公用房租金收入的問題,要求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對部分通信管理局超標準購建辦公用房的問題,要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對預算中含非預算單位項目的問題,要求理順預算撥款關系;對某單位在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中列支人員工資的問題,要求將資金歸還原渠道。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加強對本級及所屬單位財政資金及工資補貼的管理,加強對本級及所屬單位工程項目和資產購置的管理,嚴格基本建設審批程序,控制基本建設規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對本次審計發現的問題,信息產業部高度重視,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已將截留的租金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并對工資補貼進行清理;對超標準購建辦公用房的問題,已責成通信管理局盡快處置;對預算中含非預算單位項目的問題,提出了清理措施;對某單位在電子發展基金中列支人員工資的問題,已將資金歸還原渠道。在糾正具體問題的基礎上,信息產業部領導要求各單位舉一反三,切實加強預算管理,進一步完善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農業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農業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等19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農業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50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2005年,農業部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能夠認真做好對部門預算編報的組織工作;進一步加強了預算、計劃和財務管理等工作,強化項目資金和資產監管;認真糾正以前年度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決定執行率達到了100%。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ㄒ唬┠瓿躅A算未細化到具體單位或項目6.69億元。 2005年,農業部行政事業類項目預算中有6.69億元年初未細化到具體單位或項目,導致這類資金到11月才全部分配下達到項目執行單位。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關于“要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的規定。 (二)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將本級部分行政事業類項目財政資金797.41萬元轉入二級預算單位賬戶。 2005年,農業部將部分行政事業類項目經費797.41萬元撥付至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由各相關單位計入事業收入、撥入?罨蝾A收賬款。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關于“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不得違反規定向所屬下級單位賬戶劃撥資金”的規定。 。ㄈ┫蚍穷A算單位撥付資金47.5萬元。 2005年,農業部將由其所屬的全國農業展覽館承辦的中國國際農產品交易會農產品促銷項目資金47.5萬元,直接撥付給該館所屬的匯川國際會議展覽有限公司(非預算單位)。該公司將其作為營業收入。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的規定。 。ㄋ模┲袊a科學研究院的主要問題 1.將財政資金1849.75萬元隱匿于其下屬單位,形成賬外資金。 2001至2005年,該院截留系統科學事業費預算資金1849.75萬元,隱匿于所屬漁業工程研究所,形成賬外資金,用于該院自籌基本建設等。截至2005年底,共支出1756.12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2.違規核銷對下屬單位的借款及投資335萬元。 2004年,該院在其所屬機關服務中心和營口增殖站等單位正常運營的情況下,決定核銷用財政性資金對這些單位的借款及投資335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預算單位清產核資資金核實辦法》關于“中央預算單位對于清查出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當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或合法手續后,可按規定權限核銷或在辦理資金核實手續時申報核銷處理”的規定。 3.挪用財政項目資金及基本事業費800萬元,用于單位自籌基本建設等。 2002年,該院增加對其所屬漁業機械研究所等3個研究所的財政預算撥款(項目資金及基本事業費)800萬元,并要求全額交回。在收到返還的800萬元后,該院將其中698.9萬元用于院部自籌基本建設支出,101.1萬元用于彌補人員經費超支等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挪用”的規定。 4.自行改變預算資金用途,違規設立“基金”7220.9萬元。 1995至2005年,該院從財政科學事業費預算中共安排資金7220.9萬元,自行設立“成果轉化項目基金”、“科研基金”和“人才專項基金”。對“成果轉化項目基金”采取有償使用的方式,截至2005年底,已向該項基金使用單位收取資金占用費854.4萬元。對后兩項基金采取隨年度預算批復所屬各相關單位并撥付資金的方式。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規定。 。ㄎ澹┧鶎賳挝粩D占、挪用項目資金914.71萬元。 2002至2005年,全國農業展覽館、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等單位,在“農業博物館運轉費”、“檔案室改造”、“項目初步設計、審核等前期工作費”、“農作物病蟲害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等項目經費中,列支辦公室家具購置、租車費、會議費等公用支出914.71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規定。 。┧鶎賳挝晦D移財政項目資金603.55萬元。 2003至2005年,農業部質量安全認證中心以簽訂行業產品認證項目委托協議的方式,共撥付給其所屬的種植業產品認證等3個分中心“產品質量認證”項目經費等959.29萬元,并于當年全部列報決算。截至2005年底,3個分中心累計支出545.41萬元,結余413.88萬元。 2005年,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將“動物疫情防治與監測”項目資金,撥付給其所屬的畜牧獸醫器械測試中心技術服務費15萬元,該中心計提營業稅及附加0.83萬元,結余14.17萬元;撥付給中國農業大學等單位2006年技術服務費、會議費共63萬元;將“行業標準制定和修訂”項目資金,撥付給其所屬北京斯泰德動物產品安全中心等內設機構106.5萬元,截至2005年底,用于會議費、專家勞務費等支出9萬元,結余97.5萬元。 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將“農業行業標準制定和修訂”項目預算15萬元,全部轉移到非預算單位——中國漁船漁機行業協會。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和財政 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中“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客觀真實的記錄、反映各項收支情況和結果”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年初預算資金未細化的問題,要求進一步做好細化預算的工作,切實將項目資金及時落實到具體單位或項目;對向非預算單位撥款、套取財政資金、設置賬外賬等問題,要求相關單位上繳中央財政,并責成農業部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轉移、擠占、挪用財政項目資金等問題,要求歸還原渠道,同時,責成農業部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基本建設結余資金未按規定處理的問題,已要求相關單位按規定比例上繳中央財政;對違規向下級單位基本賬戶劃撥資金、擅自改變預算,違規設立基金等問題,已要求相關單位進行清理,吸取教訓,杜絕此類問題再發生。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預算編制工作,細化部門項目預算;進一步加強對業務司局及部屬單位財政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與檢查力度;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防范資產流失。 四、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農業部高度重視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召開會議分析審計發現問題,積極部署落實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要求認真對待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逐項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總結、吸取經驗教訓,制定和完善加強財務管理的制度、措施,防止問題的發生。對預算不細化的問題,將積極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對向非預算單位撥款、騙取財政資金、設置賬外賬等違紀違規資金,相關單位已按審計要求全部上繳中央財政;部分單位轉移、擠占、挪用的財政項目資金,已全部歸還原渠道。同時,農業部已對相關單位進行了通報批評,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先做出了調離工作崗位、誡勉談話等處理。其它問題各相關單位正在逐項落實整改。農業部還采取了積極開展財政、法律、法規等培訓,制定、修訂規章制度,加大內部審計監督檢查和處理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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